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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和平律师被查酒驾警察限制人身自由”事件研讨会记录

时间:2015-04-06 23:03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 字号:

在线研讨会记录

会议时间:2015年4月6日 15:00~17:00

会议地点:微信群“捍卫律师权益大群(暂定) ”

会议主题:“李和平律师被查酒驾警察限制人身自由”事件研讨

会议主持人:张磊律师

会议记录人:考拉(赵威)

会前准备

事件回顾:

4月5日晚10时许,李和平律师在微博发帖称“亦庄桥警察以查酒驾名义把我扣上警车。”

李律师当晚并没有饮酒,而在此后几小时,李律师被交警限制人身自由,直到4月6日凌晨一点左右,李和平律师才获准离开。

4月6日李和平律师发帖《是查酒驾,还是在完成对公民的征服仪式?》

朋友们:请认真看一下我的第6、7、8、10点,希望得到指教。我认为,交警动辄封路,逐人强制吹气查酒,这有几个方面要考虑:

1、为何不选择流量小点的时间、路段?

2、为何不选择抽查?

3、把喝酒者查尽和公民尊严的付出界线在哪里?

4、如果公权是权力,私权也是权利,私权在何种程度上服从公权?

5、公权打着维护社会秩序的旗帜,公民在哪里,用什么手段来厘清它的边畀?

6、中国警察在维护交通秩序时,他自己要不要遵守交通秩序,他因为是所谓的执法者,就可以凌驾于秩序之上吗?

7、权力一直延伸到它過到抗拒为止,在查酒驾为例,它的边界在哪里?

8、我见他们抓到一个喝洒驾车者,车上的孕妇七个月了,说是丈夫开车送她去医院,现在连人带车扣着,丈夫被限制在警车里,这种情况难道就可以睁眼不看吗?

9、我五岁的女儿在车上睡着了,这些警察把我强制带离,扣在带铁栅的警用依维客里,我多次告知张校,车里有小孩,她不见家人会害怕,他们为何可以不考虑小孩子的恐惧?(这一点是我尤其愤怒,怒到想拿刀的程度)。

10、在某种程度上,悍然无惧地在马路上查车查酒,已经超越了維护社会治安、保障公民权利的界线,异化成权力宣扬武力,耀武扬威,完成对民众尊严的驯化的某种仪式!这是中国社会最要命,窒息一切个人尊严的根子之一。

附录:

1、 当时那个带队的,电话请示时,明确说,目测没有喝酒。 没喝酒带走,查酒为假,完成权力驯服是真。

2、我甚致想,“维权从驯,化交警开始”或许是个好题目 。

3, 这个事小,但意义大,如不染发一样:“真相从头开始,决不颠倒黑白”;“当好爷爷,甭装孙子”。

讨论建议:

李和平:

1、喝酒是否一定不能驾车,是否有量或外在行为的相应限制指标?

2、交警是否有权随时拦路测驾酒?是否应有时间、地点的限制?

3、测驾酒的性质是什么,是否相当于对人身的搜查?

4、对于伤残孕病弱者,是否应有相应应对方案?

5、对于不配合者,警察是否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是否可以动用械具?包括囚车羁押?

6、查驾酒是一种行政行为吗?什么性质的行政行为?

7、公民如何对交警这方面的权力边界进行厘清?

徐忠:

对于查酒驾,我认为讨论的是

1、警察应该采取什么方式查酒驾,如果认为目前不合理,不合理在什么地方,请提出合理的可行性解决方法。

2、司机不配合查酒驾是否违法,是否是妨碍公务,如果构成妨碍公务,应如何处罚。这里面涉及公民自由权利和执行公务权的冲突选择问题。

李和平:

查酒驾是可以的,但是要求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实质是人身检查,等同于搜身。网帖介绍美国怎么查酒驾的,美国查酒驾是先观察有嫌疑再带到警队测酒。

王海军:

警方没有细致的执法规范,应该具体到如何情况下近身,喊话,何情形下搜身,何情况为有暴力嫌疑,何时间段不得为某些常规情形……像和平讲的深夜堵车查酒驾吹泡泡明显扰乱公共秩序,和他们提供便利公共服务的使命有悖。

文东海:

1、警察查酒驾的执法规范内部可能有,但因为没有经公安部颁布发行,也就没有向社会公开承诺,一旦在查酒驾中遇到纠纷,该规范纠等于不存在。

2、测酒驾属于行政检查行为,个人认为不同于搜查行为,它并不直接涉及人身或住宅的搜查,如有不当,自然可复议可诉讼。

3、交警自然不能随时随地查酒驾,包括后面的病残孕情况的处理,可引入行政法的比例原则(又叫最小损害原则)加以解释,行政执法行为不能随意给人增加义务,剥夺公民生活和工作中的便利,除非确有必要。伤残病面临生存的威胁,同样不能为了所谓秩序的维护而无视公民这一基本生存需要。

张磊:

一,讨论警察在亦庄桥对李和平等的查酒驾是否存在合法性问题;二,李和平的应对是否有问题;三,限制李和平的人身自由是否合法;四,公权、私权、宪政、公民不合作问题。分成这四个层次,各半小时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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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开始

张磊:

各位群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参加本微信群在线研讨会,今天研讨会的主题是“李和平律师被查酒驾警察限制人身自由”事件,大家可围绕此主题发表观点,为便于讨论,应尽量一次性发表完整的某个观点,不要一句一句的发言。在研讨会期间(15时至17时)本群不讨论非紧急的其他任何话题。

李和平:

我一直反感警察在马路上堵路查酒驾,但一直没想明白,与“执法”警察冲突不下六次,思考也逐渐丰富起来,我的观点大部分已发在上面,请朋友们不吝赐教!

张庆方:

中国现在是警察过于强势,警察的权威需要解构,什么时候好人不怕警察了,中国就是法治国家了。支持和平的抗争!北京交警执法过于任性,很多时候完全不顾及造成了多大的交通拥堵,这方面公民应该逼着他们改变。另外就是最近屡屡爆出的交警高速追缉违法车辆酿成的事故,都反映出交警执法急需规范。

张生贵:

我认识李律师很久,首先对主持人点的题有不同意见,主持人确定的这个题目过于主观,题面就暗含了答案,有限制意见的味道。共同讨论的应当是一个法律问题,不是事件,更不是某机关对某人的有针对的行为,因为警察查酒驾前,有可能并不认识李律师,就不存在题面中暗含主观故意的倾向,所以我认为应当从此次某机关执法活动对李律师限制的行为中,审视其行为是否合法,以后遇到类似行为该如何对待。

针对特定查酒驾执法,性质上属于行政检查措施,程序上属现场执法,依照任何执行都必须保障“尊重人权”的最基本或最高原则出发,甚少要文明、理性,虽然目的正确,但手段必须合规,从介绍情况看,执法机关强制扣人明显是违法的。李律师感言系“玩征服”,可能是亲历亲为更有体会的有感而发。我以为这是不同的执法者玩不同的手法,不可概之以全。

查酒驾本身没有错,有权也可以进行人身检查,问题在于是否坚持正当目的,更要对被检查的人员做到人权保障,比如被查者提出质疑,要求检查人员说明理由,亮明身份等合理要求时,执法者理应首先做到合规合法,但当接受检查者提出合理要求后,执法者非但不提示,反而以权压制,仗势欺人,执法行为就必然落入恶行之例,我想李律师对此次执法心怀疑虑也是因发生了提出的合理要求未得到回应的情况下,反倒被强制。

目前查酒驾执法缺乏统一标准,大多是随机堵路方式,吹气测试,影响大量的交通问题,成本过大且扰民,应当采取定时点定怀疑对象的前提下,适度且有序,克服随机和盲目,舆论号召为主,现场执法为辅,尽量防止走到矫枉过正的另一面。浅见接大家拍砖。

马连顺:

交警在道路上追车是不允许的,公安部有规定!在高速上追车更不允许。

张磊:

主持人一般不参与讨论,但是这种网络研讨会主持人发言参与讨论应该不会影响会议效果,那我也来说一点:我们在讨论这个事件的时候,可能有一个问题是需要考虑的,即中国司机的自律极差,安全带插扣就是一个极好的例子,以为系安全带只是为交警系的,不可否认的一点是,随着刑法修正案醉驾入刑条款的实施,酒驾、醉驾确实减少了非常多,而醉驾、酒驾确实危害社会公共安全。

刘宇峰:

检查行为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的对象应该是有违法嫌疑的个人而不能整体全面铺开,在认知上首先是将不特定对家设定为违法,此行为一来违反经济原则;二来检查行为本身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

李和平:

堵路,是否可提出这样的问题:执法者首先要守法,交警堵路,肯定违反交规。

游飞翥:

交警查酒驾不能让路太堵。

文东海:

为了纠正一个普通的违法行为,而不惜将违法者和执法者及其他的交通参与者置于险地,无论从哪个角度都不划算,且违背法理。

李和平:

是不是可以这样表述:酒驾要查,要在合适的时间、地点、针对特定状况的驾驶员、用合适的方式查?

杨威:

查酒驾造成大量交通拥堵的情况应该是个案,警察在合适的时间、地点、针对特定状况的驾驶员、用合适的方式查,是符合社会价值取向的。

黄志强:

对酒驾处罚的基础是喝酒的人“可能”发生危险,危害他人。但“可能”是一种不确定的状态。谁都可能发生危险,危害他人。如果允许警察对“可能”进行一一处罚,那么需要处罚的也不仅仅是酒驾,任何人都可处罚。所以我认为对“可能”进行处罚没有法理基础。

李和平:

杨威,关键是如何做到?什么时间、地点是合适的?对方说:查酒只能在下班二小时内。

杨威:

具体操作细则,这应该由公安部出台人性化的东西,比如不能在上下班高峰期,不能在本身都很拥堵的路口等。至少应该有个听证会之类的,争取本地区广大市民意见。毕竟涉及公共交通秩序,但多数人没有私家车,估计有个利益倾向问题。

李和平:

做呼气酒精检测的前提是有酒驾嫌疑,封路对每个司机做检测其逻辑前提是每个司机都有酒驾嫌疑。酒精检测的目的是为了测出血液里的酒精含量,这个就是人身检查。支持警察能随意对车辆驾驶人进行酒精检测,就相当于支持警察能在路上随意对行人搜身。

张俊杰:

酒驾入刑已足够对醉酒骂驶这一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造成威摄。除此之外,任何运动式纠查,包括不造成交通拥堵的纠查,都于法无据,除非交警有证据证明驾驶员有酒驾嫌疑。允许查的观点,与允许警察任意逮人盘问是否盗窃一样荒唐。这种行为当然可诉,除非警察否认这是警务行政行为。

孟猛:

我的观点是任何行政行为都要要法律依据,刑事诉讼和行政检查不同,今天应讨论的是行政行为吧。启动程序应有法律依据。

马连顺:

应当报案、受案、案前调查、立案后才能采取强制措施,绝对不能堵住公路见车就查,把每个人都作为犯罪嫌疑人对待!

李和平

我们反对现行酒驾检测是否可以归为四点:1、堵路堵心;2、挨个查浪费纳税人时间;3、强制吹气我们感受到侵犯;4、警方态度恶劣。

张磊:

把整条路堵住一辆一辆的查,肯定是在滥用职权,这是中国公权机构执法时普遍存在的懒政、乱政的表现,是专政思维的产物。

杨威:

例行检查,我个人认为是除非有重大嫌疑,没必要每辆车查,应以抽查为主,检查时无明显酒驾,不应吹气检查,应立即放行。

许付桂:

本人一直怀疑吹气管是否达到卫生标准。

李和平:

查酒设卡也是程序,是否要对时间、地点、检查方式有某种特别的程序?在美国朋友信息:关于呼吸器测酒精含量,本人没遇到过,有时好想是每辆车都得停下来,摇下车窗与警察讲话。不知道是不是每个路过的都测,还是停下车后有气味等嫌疑的才测。这样的大规模测,一般发生在节假日喝酒的人多时,或者大型体育比赛时。我们这里有这种测法时,会提前一两天会更早通过媒体通知。

文东海:

我觉得这还是涉及到对法益的比较,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人格尊严(比如对违法的事先推定),及社会秩序的维护。采取什么方式才能够既能维护基本社会秩序,又能够最大限度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杨威:

关键是标准不好把握,涉及警察基本职业操守问题,警察自由裁量空间大,主要还是要靠车主普遍抗争,至少成都查酒驾造成交通拥堵还是少见。话又说回来,车主牛逼的也多。

孟猛:

行政行为的每次行为都来自法律授权,没有授权和普通人一样,我能让你停车吗?实际上今天讨论的重点是取证的法律依据。

李和平:

可否把讨论集中到对下面这句话的完善中来:交通警察在经过某种审慎外部程序后,可在合适的时间、地点、针对特定状况的驾驶员、用合适的方式检测驾驶员是否酒驾和醉驾,酒驾和醉驾都要受到处罚?

强力:

交警是否有执法权(主体是否合法);在道路上是设点盘查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合法)。

孟猛:

先有权,后合理,然后不得扩大权力。刑事诉讼中收集证据也要有所指。

雷登峰:

能不能从技术上改进?比如车窗摇开扫一下就行,有具体问题再下车细查,尽量少扰民,阻碍交通?

张俊杰:

堵路查酒也是交通管制,是管制就须依法申报、公示等程序,否则就是扰民侵权。

王全章:

关键是交通警察态度为什么那么恶劣?

张生贵:

查酒驾的时机,至少应当在出现交通问题或事故时,合并检查,目前北京地区都是堵一个路口,逢车必查,确有过度执法之嫌,一定意义上是将任何人都视为犯罪者,行有罪推定思维,应当改观。现行法律并未规定查酒驾的方式方法,就应当以尊重人权和减少扰民的原则处理。

许付桂:

强制吹气有无法律明文规定。如果驾驶员是艾滋病 下一个吹气的有传染的危险。传染了谁负责?

李和平:

堵路查酒算交通管制吗?要申报吗?向社区申报行不?

常玮平:

我认为,如同警方必须公布监控摄像头的设置位置,查酒驾也必须提前公布时间路段。这个说法看似二逼,但正如公布监控摄像头位置完全不会导致违章被拍灭绝一样,事先告知的查酒驾的路段和时间的,依然可以查到酒驾。

张磊:

还有十五分钟,大家可以集中讨论一下从此事件中凸显的警权、人权、宪政等问题,将本次讨论提升到更高层次、更深区域。

李和平:

查酒驾不以查到为目的,他不喝,或喝后不开车,目的就达到了。

许付桂

如果提前通知不妥,毕竟酒驾严重会涉及犯罪,这不等于通风报信吗?

常玮平:

假设此种情况下警方真的查不到酒驾,才可逐步依法加强查酒驾之措施,而不是一上来就在主干道完全不计拥堵的查酒驾。这种不符合比例原则的查酒驾措施,以及对合理质疑的过度使用强制措施,应视为滥权。如果不是恰逢李和平,早就被拘留了。可怕不?

李和平:

在威权体制下,堵路查酒,强迫吹气,不服羁押,的确是警权对民权的强暴仪式,使每一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演练、习惯于权利对权力的臣服,这的确是一种私权向公权膜拜的献祭场?

王磊:

李和平律师被查酒驾事件论点

执法应具合法合理性原则并文明执法。

本事件涉及警察的三个行政行为,堵路查酒驾和拘束自由。堵路是手段措施,以堵路的方式查酒驾。这三个行为都牵涉公民人身自由。

从行政合法性视角,警察可以上路查酒驾,但五车道堵三道就违反了行政法的比例原则,在主干道堵三车道明火执仗查酒驾,没有考虑群众堵路上的社会成本。行政法比例原则要求行政行为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要尽可能最小损害。显然警方在本次事件中还有多种更优选择,譬如堵一个车道,抽检,平时在小街道随机查等等。

有人会疑问,这么抽检有遗漏怎么办?应确立,行政行为在查酒驾上的有限性,不可能每个人都查到。查的意义仅在随机执法的威慑,让喝酒的人不敢酒驾。

在本案中堵路查酒驾是违法的。

当事人提出异议,其实是对行政行为的申辩,也是权利。

在此过程中,警察应当从视觉嗅觉直观到当事人没喝酒。当事人又申明一个特别事实,五岁女儿还在车里,这环境不见亲人她会害怕,警察电话汇报也说当事人看起来没饮酒,警察冷漠地仍把当事人带到警车上拘束,人性缺失。这种情形,拘束当事人更是违法。

从追求行政最大法益,查酒驾的程序应当是:抽检、直观感知、有饮酒嫌疑吹检测仪。疑问这不漏掉轻微饮酒的人了吗,是的,就是要漏掉。为效率最大法益,重点查的是重度饮酒的人,这种才是社会危害所在。

警方的三个行政行为都是违法的。举重辩轻,行政合理性更不存在。

本事件发生北京首善之区,基本反映警察现状,颟顸冷漠傲慢强势。

概括一下:

一是查酒驾应考虑时间路段,毕竟群众堵路上耽误时间也是社会成本。二查酒驾应抽检是不是好些?而不是堵路。三查时应先直观感知,有嫌疑才吹检测仪。当事人说小孩在车上,警察感知其没饮酒情形仍把人扣警车上几小时,警察执法缺失文明,警权滥用。四警方三个行政行为既违法也缺失行政合理性。

张磊:

主持人宣布,本次研讨会结束。感谢所有参与讨论的群友。希望以后能够在本群更好的进行一些严肃议题的严肃探讨。主持人现在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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