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大开眼界的司法闹剧
——浦东失地农民诉浦东新区政府信息公开案开庭记
隋牧青律师
2017年8月10日上午九点,浦东失地农民诉浦东新区政府拒绝政府信息公开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原告失地农民多达五十四人(众原告分别起诉,法院合并审理),作为原告之一施克华的代理人,我是庭审中的唯一执业律师,与两位公民代理人一起坐到前排原告代理人席位。
原告诉请:撤销被告拒绝信息公开的告知书,重新答复。(原告信息公开申请事项:1、公开九十年代浦东某宅基地征地批准文件。2、公开相关宅基地的征地补偿方案。3.公开前述宅基地周边农用地征用批准文件。)
法庭拖到10点才开庭。本案由法官周瑶华(女)独任审判。原被告双方均不申请周法官回避本案庭审。
被告两位代理人系浦东新区政府工作人员,其负责人并未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出庭,问其负责人不出庭理由,答曰工作需要。我和二位公民代理人当即反驳:工作需要非正当理由,系拙劣借口,出庭应诉即为政府负责人最重要的工作之一。被告代理人语塞,法官继续推进庭审。
在原告概述请求与理由后,被告以原告信息公开请求的表述不符合《信息公开条例》(以下均简称“条例”)要求及征地补偿方案信息不存在为由概述答辩。原告反驳:1、原告申请公开信息的请求明确、具体,指向特定标的,完全符合条例规定的要求,也符合社会常识认知,被告拒绝信息公开的理由不过是鸡蛋挑骨头式寻找借口,明显不成立,被告在歪曲、滥用“条例”的相关规定。原告请被告明确告知原告:原告到底如何表述才符合申请信息公开的规定?2、被告声称征地补偿方案不存在,违背政治和社会常识,是赤裸裸的谎言。不预备征地补偿方案的征地不是彻头彻尾的抢劫吗?征地补偿一般由政府所属的土地规划部门制定,而后报政府批准施行。政府即便暂时没有该信息,也可通过检索、调查、查询获得该信息。
被告回应:1、原告应指出申请信息公开地块的项目、文号等(方便于政府查询),才符合信息公开的请求表述规范。2、征地发生于九十年代,九八年才规定可以公开补偿方案,故补偿方案不存在也无需公开。
原告反驳:地块的项目、文号系政府、开发商内部使用,不为社会普通民众知晓,如此要求荒唐可耻。原告请求公开的信息是准确且特定的请求,符合社会常识认知,而被告的理由明显有悖社会常识;没有征地补偿方案之说不符合社会常识,系谎言,98年的规定并不影响之前政府相关信息尤其事关重大民生信息的公开。
周瑶华法官释明:信息公开条例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知情权,而非为解决(零星的)咨询问题。我立刻表示反对法官释明观点,认为原告是很正常普通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与一般咨询无涉,法官释明观点有明显误导之嫌。
庭审调查持续约一小时二十分时,周瑶华法官宣布:坐在旁听席上的众原告均可发言5分钟。然而,旁听席上的原告徐妙新第一个发言不足两分钟,周瑶华法官就突然宣布庭审结束,然后在众多原告的抗议声浪中,与被告的二位代理人似相约般同时迅速退庭逃走,被告代理人竟然连庭审笔录都顾不得签名,这一幕惊得我目瞪口呆!
旁听的浦东农民告诉我,这位周瑶华法官如此开庭已是常态,他们对此一点都不惊讶。按照旁听者及众多原告观点,周瑶华法官就是一位知名“干脏活”的法官,专职为政府非法行政张目、洗地。依我参加庭审所见,原告及旁听者所言非虚。
作为原告施克华的代理律师,我本已概括总结了该案代理意见,准备在辩论阶段与被告代理人进行充分辩论,不料庭审如此戏剧性结束,着实让我大开眼界!
就我粗略观察,该案审理大体有下列主要问题:1、本案原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及涉及利益巨大,依法应由合议庭而非独任审判员审理。
2、庭审程序省略过多,如质证被省略;众多原告情况情况差别很大,除聘请了代理人、坐在前排的三位被告人之外,其他五十一名原告基本被剥夺了发言权利。
3、法官违背正常开庭程序,与被告串通的嫌疑明显。既未宣布庭审调查结束,以便双方及时补充发表意见,更未进行法庭辩论便突然宣布庭审结束!
如此庭审进程,是我执业二十几年来所仅见之一例!
英国政治思想家洛克认为,政府的基本功能和目的是保护人民财产、安全及为社会提供便利。由此信息公开案观之,浦东区政府并未履行保护人民财产之责,同时在阻碍人民获取事关重大民生问题的信息,如此政府如何会令人民有安全感?恐怕早已背离政府存在的应有功能和目的。
司法本是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闸门,然而本案中,我遗憾地再次目睹司法沦陷的闹剧。
隋牧青律师,2017.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