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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乐平冤案全体申诉律师致中央的《紧急报告》

时间:2015-05-25 23:25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 字号:

江西乐平冤案全体申诉律师致中央的《紧急报告》
平乐冤案-律师阅卷权-1
平乐冤案-律师阅卷权-2
平乐冤案-律师阅卷权-3

尊敬的习近平主席,全国人大、最高检、最高法、中央政法委、全国政协、江西省强卫书记并其他领导同志:

我们是江西乐平特大死刑冤案的申诉代理律师,特就此案的相关情况向您报告,希望您关注并予以高度重视。

本案基本情况:2000年5月24日,江西省乐平市绿宝超市老板蒋泽才被发现死于乐平市登高山东侧田坂处,女青年郝强同案失踪。公安近两年没破 案。2002年5月25日,程立和因涉嫌销赃被拘,“交代”抢劫杀害蒋泽才和轮-jian杀害郝强,“同案犯”为同村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汪深兵。 黄、方、程被抓;汪深兵在逃,2013年6月14日被抓,2014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

2003年7月7日,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四人死刑,立即执行;2004年1月17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 重审;2004年11月18日,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没有任何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重审仍判四人死刑,立即执行;2006年5月31日,江西高院改判 四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改判理由是含糊不清的“鉴于本案具体情况”。判决后,四人及家属多年坚持申诉。

2004年后,乐平当地又发生多起抢劫强奸杀人案。2011年11月,方林崽被抓,供认犯罪。指认犯罪现场时,方对同村两妇女说绿宝超市老板蒋泽 才案也是他犯的,话没说完就被警察捂住嘴带走。2013年10月30日,方林崽案开庭,方说我没做的案件你们指控,我做的蒋泽才案却不指控,审判长打断。 庭审后媒体报道,检察院撤诉,补充侦查,至今未开庭审理。

经过我们慎重分析,并做了大量调查后,认为此案是一起特大冤案,具体理由如下:

1.真凶方林崽出现,其供述的犯罪事实与作案手段与乐平5.24案现场勘查、尸检报告高度一致,四人冤情明显;

2.四人无作案时间。案发时,有人证明黄志强在家睡觉,方春平在家看电视,程立和在福建打工,程发根在景德镇打工且有银行取钱收据佐证;

3.现场未采集到五人的任何指纹、脚印、精液、精斑、DNA等客观证据。案卷显示,五人作案时未戴手套,现场搜集到3个兔牌烟盒、27个烟头、毛巾、红色上衣、高跟鞋、摩托车等物,警方均未提取到五人的任何指纹、脚印、精液、精斑、DNA等客观证据;

4.无犯罪工具。认定五位被告人行凶都带刀,但在警方侦查中一把刀也没找到,且被告人供述的凶器含糊不清,无法准确描述凶器特征;

5.无埋尸现场、分尸痕迹。若把已“掩埋”的尸体挖出来分尸,原埋尸处总该有痕迹,但公安却无埋尸现场的笔录和照片,勘验笔录无埋尸现场,四人指认的分尸现场没有血液、血块、碎骨、碎肉渣、切痕等任何痕迹;

6.荒唐的分尸现场。案卷显示分尸时间是“次日中午”,而乐平公安现场勘查笔录记载,这天上午7:30-16:30公安已封闭现场,进行勘验。埋女尸的“现场”离发现男尸现场仅300-500米远,五人不可能在公安眼皮底下“碎尸”;

7.无主观共同故意。汪深兵陈述,他只与程立和较熟,黄志强和方春平只是听过,程发根相差十几岁,根本没交往,不可能共同强奸杀人;

8.原审判决认定五人乱刀砍死蒋泽才,但除程发根外没有一人有身上溅到血迹的陈述,且事后几人还去夜宵摊吃夜宵至凌晨4、5点才回家,非常不合常理;

9.原审判决客观证据严重缺乏,主要靠稳定性极差的言词证据定案。原审据以定案的十五组证据中,有十组是言词证据,仅有的五组客观证据中,没有一组证据能将犯罪现场与五名嫌疑人联系起来;

10.四被告人在律师会见及开庭时均再三坚称遭受严刑逼供,生不如死,并当庭翻供,十几年过去了,四被告手腕上的伤疤清晰可见;

11.原审证人推翻先前证词,称当年系在公安的压力之下,指证四被告人的;

12.原审辩护人均作无罪辩护,坚信是特大冤案。一当地律师庭后被刑拘7天,直到答应退出辩护才被放。

13.原审认定的“同案犯”汪深兵被取保候审,足以说明此案的指控依据严重不足。否则,共同的杀人、强奸、抢劫犯罪,怎么可能其他人被判了死刑,而汪深兵被取保候审呢?

鉴于上述理由,我们坚信此案确系特大冤案,为此,我们先后几十位律师,为此努力了十几年,希望这几位年轻人能够重获自由,希望他们日益年迈的父母 能够终止申诉、上访之路。此案也经中央电视台、凤凰卫视、青岛网络电视台、东方早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等多家媒体报道,社会反响巨大。

然而,如此明显的冤案,终审判决此案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仅迟迟不启动再审,真凶方林崽出现至今已三年多,仍不对此案启动复查,甚至对于律师依 据《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诉讼档案有关问题的复函》多次提出的查阅、复制此案案卷材料的要求, 都被江西高院三番五次地拒绝。试问,如果案件确凿,为何害怕律师阅卷?

为此,我们多次向该院张忠厚院长紧急反映,均未得到一个明确阅卷时间的答复。截止目前,我们已持续在江西高院等待十多天,希望该院就律师阅卷问题 给予一个合理、合法的答复,但至今仍未得到解决。律师阅卷权被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的问题,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如不及时解决,将对司法机关乃 至江西的社会形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有鉴于此,特向中央政治局、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检并江西省等各领导同志紧急报告,希望高度重视江西乐平特大死刑冤案,并监督江西 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办事,以对人民群众负责的态度及时纠正冤假错案、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以践行中央依法治国的承诺和决心。

本案申诉代理律师:

李和平,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建平,江苏普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冷克林,江西东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严华丰,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钟 颖,上海钟颖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维玉,山东翼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秦 雷,上海秦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冯延强,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
徐 昕,法学教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广阳,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 凯,山东翼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简益平,江西金凤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 飞,北京市君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文东海,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
尚满庆,湖北华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何辉新,甘肃荣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书庆,山东天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建刚,北京搴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蒋援民,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司徒一平,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思敏,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振江,山东天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金湘,山东中准律师事务所律师
熊冬梅,山东天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学明,山东华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卫国,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云昌,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 湘,山东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付永刚,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路云龙,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舒向新,山东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永林,山东岳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贺少林,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典军,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金武,山东忆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立新,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利平,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春莲,浙江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胡广华,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
(1)2014年07月26日《澎湃新闻》:江西乐平奸杀碎尸疑案:“真凶”出现了,真相呢?
(2)2014年06月22日《东方早报》:江西乐平现”一案两凶”四名嫌犯称遭刑讯逼供
(3)2013年11月14日《深港在线》:江西冤案真凶方林崽出现 程立和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判死缓已服刑多年
(4)2012年08月10日《南方人物周刊》:江西乐平杀人案“真凶”疑云

本件抄报: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政协常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全体检委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全体审委会委员、中央政法委、中国法学会、全国律协。新华社、人民日报社、光明日报、法制日报、财新网、中国青年报。
中共江西省委员会、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全体审委会委员、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全体检委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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