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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参入世贸组织向全世界承诺表全文

时间:2018-05-03 20:11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 字号:

中国入世承诺表(摘自:《财经》杂志2001年11月20日刊)

(资料来源:香港贸易与发展局研究报告,经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官员核实)

非关税壁垒

—-进口许可证要求及招标要求将于2005年被取消,所有的进口配额在2005年以前逐步被取消。

关税减让

—-工业产品的平均关税2004年降至8.9%。

—-农业产品的平均关税将降至15%,农产品进口和销售无须通过国营企业和中介机构。中国国内农业补贴上限为8.5%。取消对大麦、大豆、油菜籽、花生油、葵花籽油、玉米油和棉花籽油的进口关税配额体制。

—-信息技术产品关税最迟将于2005年被取消。

贸易权

—-入世后的第一年,外资占少数股权的合资企业将全部获得进出口权,在加入WTO后头两年内进一步扩展至外资占多数股权的合资企业。入世后三年,所有中国境内企业都将获得贸易权。

流通领域

—-两年内允许外资在合资批发公司内拥有多数所有权,届时地域或数量限制将不复存在。

—-除了图书、报纸、杂志、药品、杀虫剂和农用薄膜商品的分销将在三年内放开,化肥、成品油和原油在五年之内放开之外,一年之内合资企业将可分销一切进口产品及国内生产的产品。

—-外国投资的企业可以分销其在中国生产的产品,并针对其分销的产品,提供包括售后服务在内的相关配套服务。

—-所有的省会以及重庆市、宁波市将在两年内向合资零售企业开放,三年之内将取消地域、数量限制和企业股权比例的限制。

—-除了药品、杀虫剂、农用薄膜和成品油的零售将在三年后放开,化肥在五年后放开之外,所有产品的零售(除了图书、报纸和杂志)将在入世后一年内放开。

特许经营

—-入世三年后将无限制。

交通

—-对公路运输,将分别在一年和三年后允许外资占合资企业多数股份和全资拥有子公司;对于铁路运输,将分别在三年和六年后允许外资占合资企业多数股份和全资拥有子公司。

仓储

—-分别在入世一年和三年后允许外资占合资企业多数股份和全资拥有子公司。

货运代理

—-分别在一年和四年后允许外资占合资企业多数股份和全资拥有子公司,合资企业经营一年以后可以建立分支机构。

—-外资货运代理公司在其第一家合资公司经营满五年后可以建立第二家合资公司。入世两年后,此项要求将被减至两年。

海上运输

允许开展国际海上货运和客运业务(如航班、散货和不定航线货船)。外资占少数的合资企业还可以中国国旗作为国籍旗进行经营注册。

邮递服务

—-分别在一年和四年后允许外资占合资企业多数股份和全资拥有子公司。

—-可以涉及国内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的邮递服务,但邮政部门专营的服务除外。

通信和互联网

—-增值服务(含互联网服务)与寻呼业务:入世后上海、广州及北京允许合资企业外资占少数30%股权;入世后一年内推广至成都、重庆、大连、福州、杭州、南京、宁波、青岛、沈阳、深圳、厦门、西安、太原、武汉(以下称“其他城市”),外资所占股份可增至49%;入世两年内取消地域限制,外资所占股份可增至50%。

—-移动话音与数据业务:入世后,外资占少数(25%)股权的合资企业可以在上海、广州、北京及这些城市之间开展业务;入世后一年内推广至“其他城市”。外资所占股份可增至35%;入世3年后,外资可占49%;入世5年后取消地域限制。

—-国内与国际业务:入世三年内,外资占少数(25%)的合资企业可以在上海、广州、北京及其之间提供服务;入世五年内推广至“其他城市”。外资所占股份可增至35%;入世后六年内取消地域限制,外资可占49%。

银行金融

—-所有地域与客户限制将于入世后5年内取消,只根据审慎标准颁发许可证,取消一切现有的限制外国银行所有权、经营及法律形式的非审慎措施,包括有关内部分支机构和许可证的限制;开放金融租赁业务和汽车信贷业务。

—-入世后外汇业务将取消地域及客户限制。

—-入世时,人民币业务将限于上海、深圳、大连、天津;一年内推广至广州、珠海、青岛、南京和武汉;两年内推广至济南、福州、成都和重庆;三年内推广至昆明、北京和厦门;四年内推广至汕头、宁波、沈阳和西安。入世五年内取消地域限制。入世两年内外资银行可以对国内公司开展人民币业务,五年内外国银行可以为国内个人客户开展人民币业务。

保险

—-入世时,外国保险公司能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和佛山开展业务;两年内扩展到北京、成都、重庆、福州、苏州、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和天津;三年内取消地域限制。

—-入世后允许成立外资占51%的非寿险公司分支机构或合资公司,两年内将允许建立独资子公司;入世后外资可以占寿险合资公司50%的股份;入世后,作为分支机构、合资公司或外国独资子公司的外资保险公司可为人寿保险和非人寿保险提供再保险服务,而不受地域或数量的限制;入世后四年内逐步取消中国保险公司再保险20%的要求。

证券

—-入世三年内,外资证券公司可以建立合资公司(外资占1/3),承销A股、承销并交易B股和H股以及政府与公司债券;入世后外资证券公司还可以直接跨国界交易B股。

资产管理

—-入世后外资占少数股权(33%)的合资企业可以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入世后三年内外资股权上限可提高至49%。

专业服务

—-法律:入世一年内将取消外资律师事务所经营地域与数量上的限制。

—-会计:入世后,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的外国人将获得国民待遇,即可以合伙或合并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已有的合资公司不只限于雇佣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证的会计师。

企业服务

—-管理咨询:入世后将允许外方在合资公司中占多数股权,六年内允许建立全资子公司。

—-广告:分别在两年后和四年后允许在合资公司中占多数股权及建立全资子公司。

音像

—-每年引进20部大片,收入分成;允许通过合资公司的形式发行音像视像产品(不包括电影);电影院继续允许外方最多占49%股权。

建筑业

—-入世后将允许外资在合资企业中占多数股权,三年内将允许成立外国独资企业。

旅游业

—-饭店:入世后外资可占多数股权,四年内准入不受限制,且可有外资独资。

—-旅行社:入世三年内允许外资在合资企业中占多数股权,六年内允许成立外国独资企业,并取消地域限制和对成立分支机构的限制。

教育

—-外资占多数股权的合资学校可以提供小学、初中、高中、成人教育及其他教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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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资料:

(本文根据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1月9日向国会提交的《2016年中国履行世贸组织承诺情况报告》编译,不代表本网站观点。内容仅供参考。)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体制存在的不足,依然给美国对中国的出口和投资造成了严重的阻碍。其结果是导致中国再次被USTR列入2016年《特别301报告》的“重点观察名单”中。2016年12月,USTR在该年度的《恶名市场不定期检查报告》中列举了一些盗版和造假现象严重的在线和实体市场,部分中国企业和市场名列其中,被冠以“恶名”。

问题一:技术本地化

美国非常关心中国限制市场准入的政策和措施。这些政策措施令人不安,不仅因为它们歧视性地对待外国权利人,还因为它们对外国公司施压,以使其把技术转让给中国企业。但是实际上,这些政策措施也会阻碍中国企业的自主创新。

经过美国不断进行的交涉,中国政府在多种场合强调将坚持合法的政府采购、解决美国对中国技术本地化的担忧、同等对待国内外知识产权、允许企业自由实施技术转让,以及不限制商业性企业购买、销售或使用信息与通信技术的产品与服务。

尽管如此,中国仍在颁布新的损害外国权利人和迫使外国企业进行技术转让的政策。例如许多以加强网络安全或保护国家安全为由的措施,推行不合理的知识产权披露条件,并要求相关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开发。再如中国近期发布的影响制药业以及医疗器械产业的措施,这些使美国和其他外国权利人的担心有增无减。

另一个技术转让问题是中共国务院颁布的《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有关知识产权许可的限制。这些条款对许可给中国企业的外国技术施加了合同限制,但相同的限制并未出现在两个中国企业或进行技术出口的中国企业的许可协议中。

2017年,美国将继续给中国施压,要求后者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本地化的重要双边承诺。

问题二:在线盗版

自中国加入WTO后,美国一直关注中国的网络版权保护问题。美国敦促中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互联网条约,使中国的相关条例与实施措施与其一致。尽管WTO规则并未要求遵守WIPO互联网条约,但这些条约是关于网络版权保护的重要国际规则。

在线盗版在中国的持续泛滥对许多产业造成了影响,包括涉及发行合法音乐、电影、书籍、期刊、软件和电子游戏的产业。尽管一些执法专项行动成功打击了部分盗版产品的在线销售,但是要想真正保护好内容产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和权利人,则需要更持久的行动和关注。

同时,美国已敦促中国考虑提供更为宽松的政策环境、修订无助于改善现有问题的规则,以促进内容市场的健康发展。例如某些对外国电视内容进行审查的新规定,尽管它们不是故意要促进盗版内容取代正版,但由于这些规定导致中国观众无法在获得版权许可的情况下利用流媒体在线平台观看外国的电视节目,因此给提供合法内容的企业造成了干扰。

问题三:商标恶意抢注

美国公司在中国面临许多商标挑战,例如未授权方“抢注”外国公司的名称、设计、商标和域名,将其他公司的商标注册为外观设计专利(反之亦然),错误地指示产品的地理来源以及恶意注册商标。

商标恶意抢注问题让人越来越担忧。尽管中国已采取措施试图解决该问题,但美国企业仍然面临以下困扰:中国申请人注册商标并“以此勒索金钱”,或企图利用美国公司的全球声誉建立自己的公司。

问题四:药品

美国继续与中国讨论一系列与药品有关的专利和技术转让问题。

2013年12月举行的JCCT会议上,中国承诺允许申请人为药品专利申请提交补充数据。但是,目前中国似乎只兑现了部分承诺。2016年10月,中国发布了《专利审查指南》修订案征求公众意见,其中一条明确规定审查员必须在审查过程中考虑提交申请后提出的某些补充证据。该修订案若能实施,对美国和其他地区而言,中国的补充数据实践又向前迈进了重要一步。

但许多问题依然存在。中国政府有必要提供有效的保护措施以防止用于获取药品上市许可的未披露试验数据或其他数据遭到不正当的商业化使用,而且还有必要实施有效的执法措施解决药品专利侵权问题。中国的法律及其加入WTO协议时的承诺,要求中国确保后来的申请者至少自某药品获得上市许可之日起6年内,不得使用该药品用于获取上市许可的未披露试验数据或其他数据。另外,滞后的药品监管审批系统阻碍了市场准入和药物获取。

2016年4月,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一份草案,要求药品制造商以价格让步作为新药市场审批的前提条件,这与国际上以安全、功效和质量为基础的科学监管实践不相一致。美国政府和企业因此非常忧虑。

问题五:其他专利问题

中国的监管机构发布了《标准化法》修订草案、《专利法》修订草案以及有关专利侵权诉讼的司法解释。无论是对个体还是整体,这些拟议的最终措施仍让美国和其他国家的利益相关者感到担忧。美国密切关注这些措施的进展。

中国正制定严重影响外国权利人(尤其是专利技术所有人)知识产权的其他措施,例如于2008年8月生效的《反垄断法》。近期,中国发布了向公众征求意见的《反垄断法实施条例》草案,建议对某些知识产权相关行为适用《反垄断法》。该法的实施让持有专利技术的外国公司担忧,公正的程序和救济措施是其关注点。

问题六:地理标志

2014年举行的JCCT会议上,美国与中国就地理标志保护问题达成一致。中国同意,若某一术语在其领土范围内为通用术语,则该术语、其翻译或者音译不得作为地理标志获得保护,商标与地理标志之间的关系应根据TRIPS的相关条款处理,利益第三方可通过法律途径申请驳回或撤销任何已注册或已被认可的地理标志。另外,若一个复合地理标志的某部分在中国领土范围内是通用术语,中国同意该地理标志保护不得延至该通用术语部分。这些承诺有利于使用普通名称区别产品的美国出口商。

问题七:执法

TRIPS要求中国对该协定涉及的任何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都要采取有效的执法行动,包括禁止侵权的快速救济以及对未来侵权造成威慑的救济。尽管中国修订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并使其符合WTO承诺,但仍未实现有效的知识产权执法,知识产权侵权依然严重。无效的民事追索机制以及整体承诺不充分,严重阻碍了知识产权执法,如人力等资源配置的限制、缺乏培训、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不够透明、民事执法存在程序上的阻碍,以及中国政府各部门和机构之间缺乏协调等。

中国自2005年4月被美国列入《特别301报告》的“重点观察名单”后,一直延续至2016年。

尽管中国采取了措施,但挑战依然存在,并且出现了重要的新问题。2016年《特别301报告》强调依然存在大量问题。

与《特别301报告》分开发布的“恶名市场名单”列出了存在大量盗版与假冒的在线和实体市场。2016年12月的“恶名市场名单”里,中国占了7项。

与往年一样,美国在2016年继续与中国中央、省级和地方政府携手改善知识产权执法,重点是加强刑事救济措施的使用,以及提高民事救济和行政执法机制的效率。另外,许多美国机构与中国对等机构定期举行双边讨论,并定期开展技术援助项目。

美国继续落实打击全球假冒和盗版商品的综合行动。代表白宫立场的知识产权执法协调官协调开展这些行动。2015年,美国海关截获了28865批知识产权侵权商品,按照生产商建议零售价(MSRP)估计,其正品价值为13.5亿美元。在被截获的商品中,52%来自中国,其MSRP价值为6.97亿美元。

尽管中国为改善知识产权执法采取了许多积极措施,但也在贯彻某些可能阻碍有效执法的政策。其中的几个政策是美国2007年4月发起的WTO案件的关注点,美国希望中国通过修订法律对打击盗版和假冒提供刑事救济、加强针对假冒商品的边境执法、为尚未获得中国审查机构审批的作品提供版权保护。鉴于中国现有的执法制度明显缺乏威慑力,变革仍是中国的重要目标。中国并没有对WTO专家组支持美国的裁决提起上诉,而且随后修改了存在争议的措施,该措施于2010年3月生效。

市场准入问题也需要解决。正如WTO在2009年对一起美国诉中国案件的裁决,中国依然存在市场准入障碍,例如进口与分销限制,这些限制不利于各种合法的外国产品进入中国市场。

美国支持中国2011年对书籍、报纸、期刊、DVD以及音乐采取的符合WTO判决的措施。

涉及院线电影的《中美谅解备忘录》使得每年引进的电影和在中国发行的外国电影数量大增,外国电影制片人的收入也大幅增长。中国尚未完全兑现该谅解备忘录的承诺,包括开放电影发行的承诺。因此,美国敦促中国完全落实该谅解备忘录。2017年,美国和中国计划重新审查电影谅解备忘录,双方将讨论彼此关注的问题。

问题八:商业秘密

中国的商业秘密保护和执法存在严重问题,最近几年受到了高度关注。无论在中国国内还是国外,为了中国公司的利益而窃取商业秘密的现象并不罕见。犯罪分子继续非法运营并逍遥法外。一些报告指出,与中国政府和军方有交往的人士为了给中国企业提供商业优势而渗入美国公司的计算机系统,窃取公司的知识产权等大量数据信息。

为应对这些挑战,美国之前已促使中国承诺不要姑息这种国家支持的盗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并敦促中国对其与商业秘密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尤其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草案。中国还承诺发布司法指南以完善其商业秘密体制。美国还敦促中国采取措施处理国有企业人员存在的问题,并增强公众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

2016年,中国发布《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提议修订草案以征求公众意见,但该草案只对商业秘密条款进行了小修小改,因此并未解决美国关注的全部问题。2016年11月举行的JCCT会议上,中国承认正在完善其商业秘密体制并计划改善若干重要规定,包括证据保全、损害评估以及初步禁令和其他问题的司法解释。

问题九:软件盗版

近几年来,美国非常关心中国的软件盗版问题。中国政府机构和国有企业是双方交涉的重点。

中国发布了相关条例要求计算机预装获得授权的操作系统软件,而且政府机构仅能采购满足这一要求的计算机。然而,过去几年中国降低计算机终端生产企业软件盗版率的工作进展缓慢,这是美国和其他软件开发商将继续关注的问题。

中国国务院和财政部发布了相关措施,对政府机构以及国有企业施加了价格控制,该举措旨在促进采购中国国内开发的软件。美国对此颇为担心。

美国希望中国及时实施在JCCT和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S&ED)上的承诺,禁止所有政府机关以及企业使用未授权的软件,包括大型国有企业和国家出资企业,启动软件资产管理试点项目并加大惩罚措施的威慑力。

问题十:其他盗版问题

美国敦促中国继续加大保护和执法力度,并确保这些努力能增加合法商品和服务的销售,包括进口商品与服务。

中国直到2010年1月才采纳适用于音乐作品播送的广播电视税,比其承诺晚了9年。这些税费仍非常低。

电影(包括试看版本)、电视节目以及音乐盗版依然猖獗,尤其是在线盗版,因为越来越多的中国互联网用户开始选择通过流媒体观看外国的电影和电视节目。中国新的内容审查条例让播送授权内容的合法平台受挫。美国希望中国简化程序,以避免阻碍播送获得许可的内容。

另一个让人日益关注的问题是利用机顶盒(即媒体盒子)非法传播在线内容。中国的这种非法应用非常普遍,而且是这种盒子的主要来源地。

问题十一:假冒

据估计,中国在2002年因假冒而遭受高达32亿美元的税收损失,而且该数字呈上升之势。尽管中国的行政和刑事执法取得了积极的进展,但美国很清楚这些进展并未阻止中国的假冒现象,中国依然是世界上最大的假冒产品制造地和销售者。

2014年,不断有报告称假冒对美国农业造成影响,包括水果、蔬菜以及酿酒行业。

2015年和2016年,涉及侵权和掺假农用化学品的案件被曝光,这些案件给中国的公众健康、经济和环境状况都造成了损害。

问题十二:边境执法

在边境执法方面,美国将与中国海关总署加强执法合作打击假冒和盗版商品出口。

2007年,海关总署与美国海关部门签订了打击假冒和盗版商品出口的合作协议。在2013年1月举行第一次工作小组会议以后,中美双方交换了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实践方面的信息并合作制定计划以开展阻截假冒消费电子产品的联合执法行动。为期一个月的行动于2013年4月成功开展,另一项联合行动于2016年4月成功启动。

美国依然关注中国国务院在2003年12月发布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及2009年3月海关总署发布的实施细则的各个方面。

报告全文:2016-China-Report-to-Congress.pdf(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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