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已实现政治现代化的国家,包括亚洲的韩国、日本及台湾地区,除极少数例外情况(如英国),都有一部成文的现代宪法。
宪法最基本的内容和功能,除了规定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就是规定政府机构的设置,明确政府机构的权力。这些由宪法规定和创设的权力,通常称为宪定权;制定宪法的权力则称为制宪权。
制宪权创设宪法,宪法创设宪定权。全体国民通过宪法创设政府机构及其权力后,便以公民身份接受政府依宪法进行的管辖与治理,同时也依宪法选举、罢免、监督和问责政府工作人员。这就是现代政治体制的基本原则与结构。
以小区的管理作比照,可以更形象地说明问题。一个小区的全体业主,就相当于一个国家的全体国民。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就相当于政府。《小区管理规程》(也可能是其他相近的名称)就相当于宪法。业主委员会来自业主,由全体业主选出,代表全体业主从事小区管理工作。
(经常有人将物业管理公司比作政府,其实这一比方是不恰当的,因为物业公司只是一个外聘的服务提供者,其工作人员并非来自业主。政府官员和工作人员,则来自国民,是全体国民的一部分,是全体国民为处理公共事务而选出的代表。)
《小区管理规程》应由全体业主(即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它规定业主委员会的权力、职责和产生程序。它不能由业主委员会来制定和修改,否则业主委员会就可以任意扩张自己的权力,减免自己的责任。这样一来,业主委员会就不再是全体业主的代表,而是全体业主的主宰。
值得注意的是,业主大会一旦制定《小区管理规程》,所有业主本身也应予以尊重,否则它就无法规范小区管理工作。 业主委员会依照它作出的决议,或者依照它提交给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都是正当的和有效的。如果业主们不满意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可以改选业主委员会,甚至可以修改《小区管理规程》,但在这样做之前,仍应尊重《小区管理规程》,仍应遵守已生效的决议。
就像《小区管理规程》不能由业主委员会制定一样,宪法也不能由政府或政府的某个部门来制定,而是应确保全体国民的参与和表决。全体国民行使制宪权以制定宪法,并通过宪法设置、限制和规范政府机构的权力。“制宪权——>宪法——>宪定权(政府权力)”这种依次创设的顺序,决定了政府权力的正当性。
如果上述顺序被打乱或颠倒,如果原本应由宪法设置和规范的宪定权,可以任意制定和修改宪法,那么,政府权力就失去了正当性,就不会真正服务于国民,而是会统治甚至压迫国民。
如果业主委员会可以自行制定和修改《小区管理规程》,他们就可能将自己规定为永久的管理者,并以自己喜欢的方式,而不是全体业主希望的方式管理小区。同理,如果政府或政府的某个部门可以自行制定和修改宪法,他们也会将自己规定为永久的执政者,并以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而不是对国民有利的方式治理国家。
这样的业主委员会可能会将公共资金,主要用来改进自家的建筑设施,而不是整个小区的建筑设施。同理,这样的政府也会将公共税收优先服务于自己,而不是服务于国民。比如,政府高官可以享受优质甚至奢侈的公费医疗,普通国民却普遍面临看病难的问题。
这样的业主委员会可能会不认真修缮小区的公共设施,让业主的用水、用电、用气都经常出问题,同时用公共资金为自家修建专用的、更好的生活设施。同理,这样的政府可能连食品安全都管不好,却用公共税收来保障官员的食品特供。
这样的业主委员会可能会与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服务单位勾结起来,随意使用和支出公共资金,并中饱私囊。同理,这样的政府也会以超高成本采购商品与服务,并从中谋取好处(寻租和受贿),或以各种手段将公共财产据为己有(侵占和贪污)。
这样的业委会用公共资金聘请保安人员,主要不是为了保障业主的人身与财产安全,而是为了骚扰和恐吓反对他们的业主。同理,这样的政府用公共税收维持的军队,也会用来威胁和镇压本国的国民。
这样的业主委员会将小区搞得一团糟,自己却发财了,然后就花钱让自己的后代,住到别的、更好的小区。同理,这样的政府将国家搞垮后,官员们便将自己的子女,送到更好的国家去生活,并千方百计将国内搜刮的钱财输送出国。
那些更好的国家,恰恰是完成了国民制宪工作的国家,是国民用宪法管住了政府的国家。这些国家,有的由全体国民对宪法草案进行表决,有的由全体国民专门选举产生制宪会议,然后由制宪会议制定宪法。这是国民制宪的不同方式,而宪法一经制定,不以某种方式征得国民同意就不得修改。
甚至可以说,日本的现行宪法也体现了国民的意志。这部宪法在某种程度上,是由美国占领当局强加给日本的,但在日本恢复主权后,日本国民已可决定是否更改宪法。日本国民没有更改宪法,而是一再依照该宪法自由选举产生政府机构,这就意味着日本国民对该宪法进行了承认。当然,这部宪法的内容本身也是合乎现代政治原则的。
假如在一个国家,宪法不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而是由政府或政府某个部门任意制定和修改,并且该政府或该部门的组成人员,又不是由国民自由选举产生,那么,这个国家就还没有完成国民制宪工作,还没有一部现代宪法,也还不算是现代国家。
这样的国家,完成国民制宪工作的途径大致有两种:(1)现政权审时度势,主动还权于民,规划一种合理的国民制宪程序,实现国家政治的转型与现代化;(2)现政权因国民的反抗而垮台,得到国民认同的新的政治力量成立过渡性政府机构,并由过渡政府规划一种合理的国民制宪程序,实现国家政治的转型与现代化。
前一种情况通常称为改良;后一种情况通常称为革命。一方面,改良是政体的根本转变,而不是具体政策的调整,它需要当权者敢于面对失去权力的前景(不排除在新宪法下以竞选方式重获权力)。另一方面,如果革命不能实现制定一部现代宪法的目标,就不是一场成功的革命,甚至不能成其为革命,而只是一场起义或反叛。
国民制宪无论是以改良来启动,还是在革命后进行,都需要以民主方式产生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在充分辩论和深入审议后形成宪法草案,然后交付国民投票通过。这样产生的宪法,可以体现社会各阶层的意愿和利益,因而可以得到广泛的认同和维护。
宪法一经实施,就不要轻易变动。再好的宪法也需要经过时间的浸润与洗礼,方能获得令人尊崇的神圣感。刚实施的宪法,就像刚栽好的树苗,必须不受摧折地生长一段时间,才能牢固扎根于国民心中。等它长得根深叶茂后,再去进行一些必要的修剪,就既可以让它变得完善,又不至于对它造成伤害。
张雪忠
2019年3月30日(定稿)
来源:微信(费城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