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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访民童国菁状告公安部的新进展

时间:2007-11-28 00:00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 字号:

上海访民童国菁状告公安部

 

   备受关注的上海访民童国菁状告前公安部部长周永康一案已有新进展,童国菁已经于11月14日中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寄出上诉状,向北京高级法院提出上诉。诉状中详细披露了上海访民童国菁一家被强迁的痛苦经历,被迫上访遭受的野蛮对待,提起诉讼案的整个艰难过程等。

   诉状中指,数以十万计市民到北京或上海市各级政府,为征地、迫迁纠纷上访,人身得不到安全保障,主要事实发生在周永康任公安部部长期间。如果各级人民法院不依法受理民告官案,那么今后构建和谐社会中将有更多的民众到北京等各级政府上访,引起更大的抗议潮。

   对于裁定书驳回的理由指公安部已经作为,诉状中指:被告公安部负责行政复议机关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期间,也未做过任何的口头或书面的答覆。明显属于行政不作为(即2006年4月21日收到的上诉人申请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违反法定程式,造成错误裁定,应以撤销。

   诉状中指,原审法院在原告起诉后长达一年时间才正式受理本案,已经违反法定受理程式,受理后从未指定期间责令原告补正或者更正诉状,例如:将被告法定代表人周永康部长变更为孟建柱部长以及应当更正诉状的其他内容。原审法院驳回原告起诉的法定条件是收到原告诉状7日内先予受理,然后原审法院是在长达一年的延期审查决定受理本案后的一个月十九天内匆忙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上诉人认为本案可属特殊情况,原审法院在受理后,只有一个月十九天内作出裁定于法无据。

   诉状中要求北京市高级法院: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行初字第585号《行政裁定书》。判令原审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原告起诉。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童国菁,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上海市三江路293号  邮编:200232

代理人:郑恩宠,男,1950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上海市晋元路88弄1号楼1406室。

代理人:马亚莲,女,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上海市尚文路133弄18号201—3室。

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

法定代表人:(原部长周永康)现部长:孟建柱

上诉请求

   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行初字第585号《行政裁定书》。

   判令原审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原告起诉。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系原审原告,2007年11月7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1月5日作出的(2007)二中行初字第585号《行政裁定书》(以下简称《裁定书》)。上诉人不服,依法提起上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审请人和被审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显然被告公安部负责行政复议机关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期间,也未做过的任何的口头或书面的答覆。明显属于行政不作为(即2006年4月21日收到的上诉人申请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违反法定程式,造成错误裁定,应以撤销。

   《裁定书》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童国菁的起诉。”

   《司法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原审法院在原告起诉后长达一年时间才正式受理本案,已经违反法定受理程式,受理后从未指定期间责令原告补正或者更正诉状,例如:将被告法定代表人周永康部长变更为孟建柱部长以及应当更正诉状的其他内容。

   《司法解释》三十二条第一、二款:“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

   显然原审法院驳回原告起诉的法定条件是收到原告诉状7日内先予受理,然后原审法院是在长达一年的延期审查决定受理本案后的一个月十九天内匆忙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而《行政诉讼法》第57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上诉人认为本案可属特殊情况,原审法院在受理后,只有一个月十九天内作出裁定于法无据。例如:上诉人家的私有房屋是祖传,占地面积为131平方米的私房,现按市场价格约3000万人民币左右,在上世纪90年带初被黄菊、陈良宇、韩正等领导下的徐汇区国有官办公司,在无任何批准档所抢,在刘云耕、吴志明领导下的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领导下逼迁临时住房,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到北京上访,在上访期间被人殴打,人身无安全保障的情况下,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

   1990年3月房屋被拆迁前,上诉人一家居住在上海市中心城区,徐汇区永嘉路574号。这是49年前就形成高级花园别墅群的区域,房屋地段毗陵美国政府驻上海领事馆附近。该房是上诉人祖父于1953年合法购置并依法向政府登记。

   1990年3月,由上海市徐汇区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徐汇区政府公司)委托徐汇区政府住宅办公室没有任何手续情况下强制拆迁,之后在上诉人祖传私房土地上,建起独立式高级花园别墅(侨汇商品房),以当时时价侨汇400万元卖给台湾富商汪义正。现汪家别墅三面围墙至今保留,属上诉人家庭原有财产。

   49年前,上诉人祖父童广照是一名上海工人,上诉人父亲童金泉是上海一个小理发店老板业主。该店于1956年被政府公私合营。父亲又响应政府号召,到大西北参加建设。上诉人年幼时就被送回上海,由外祖父母领养。到了小学高年级时再回上海求学,与祖父母生活在一起,也就是上海市徐汇区永嘉路574号祖传私宅。

   父亲因不适应青海西宁高原气候,体弱多病,企业近乎破产,工人发不到工资,被批准提前病退回上海,但无退休金。

   父亲88年回上海,89年上半年发生六四。下半年父亲申报常住户口,90年初就告知有人要拆房,同年3月16日在没有任何补偿协议,全家就被迫迁往上海城乡结合部临时房屋过渡,一住就是8年。

   98年下半年,上海市徐汇区政府行政垄断公司——上海(城开集团)有限公司倒打一耙。将上诉人全家当成被告,到法院状告上诉人一家强占临房过渡房。上海徐汇区法院一审判决:全家迁出临房,赶到上海郊区奉贤县西渡镇二手房居住,(价值5万5千元人民币)。在第二次强迁前五天,将上诉人以“妨碍司法”的罪名,送进徐汇公安看守所拘留15天。上诉人提出反诉,但遭法院驳回,理由是法定的二年时效已过。但法律规定,不动产的侵权行为以行为,以行为终了日起二年时效,最长还有二十年时效。

   2001年上诉人父亲终因体弱多病,有家无处归,有理无处讲,无钱请律师,无钱看病,三顿饭也无法保障,活活气死在病床上,终年67岁。临终前再三关照,决不能放弃,全权委托上诉人代理,直到讨回私有财产。

   父亲去世后在诉讼、投诉无门的情况下,上诉人选择了上访之路……

   2003年5月,上海首富周正毅强占东八块案爆发,以上海为源头、龙头、中心的拆迁恐怖引起全上海乃至全国的抗议潮。同年9月上诉人第一次到北京就遭到上海市政府驻北京办事处聘用的警察和打手强行截访。并押送上海蒙自路接济站,二天后才获得释放回家。

   2004年2月份前后二天内上诉人全家受到地方政府报复。

   自北京首次上访被截回后,上诉人就被地方一股黑恶势力遏制着,并处处遭遇打击报复……。

   2004年2月份前后两天内,受到地方政府黑恶势力的报复行动。

   首先上诉人借租的理发店被房东(市场管理所)责令退让。第二天收到借租的自住房通告要求退让。上诉人以他们无正当理由拒绝后,却遭到他们的一系列报复打击……市场管理所的负责任人,从外叫来了一群社会小流氓冲进理发店,对上诉人痛打一顿迅速逃离。上诉人赶紧报了110,警察到现场看了看说,连打人的人都不知道,我们怎么查?你说是市场负责人叫的有证据吗?以后不要去北京,就没这么多的麻烦了。显然,这些警察比上诉人更清楚,这是怎么回事……。

   没过几天,上诉人再次去北京上访,第二次的报复,再次降临于上诉人。

   借租的居住房,被物业管理部门擅自撬开,将屋内的全部物品搬走不知去向。当上诉人妻子知道后报110,警察到现场看过后,只给了个话:到法院去告。走人了事。

   接着理发店被停水停电,无奈之下,上诉人和妻子、女儿、老母四个人天天去区政府,市政府求援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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