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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江晚报:追究截访责任有规可循有法可依

时间:2008-08-09 00:00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 字号:

 

追究截访责任有规可循有法可依

珠江晚报

   最近,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分别印发了《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近年来第一次针对信访领域的违纪行为同时发布党纪、政纪处分规定,为惩处违反信访工作纪律行为提供了更明确、操作性更强的依据。

   在当前信访总量仍在高位运行,一些信访突出问题屡屡演变升级为群体性事件的严峻形势下,《解释》和《规定》的出台是非常及时的,也给党员干部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做好信访工作施加了更大的压力。但是,在接下来执行《解释》和《规定》的过程中,必须警惕一些党员干部和行政机关公务员本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传统惯性,用他们自己的方式来化解这种压力。

   从以往的教训看,一些地方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很可能认为,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解决起来很麻烦,但只要能够想出办法,将群众信访控制在一个较小的规模和范围之内,将一般信访问题控制在一个较低的水平和层次上,就不会”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不会”造成严重后果”,自己也就不会被追究领导责任了。为此,他们很可能沿用一个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老办法——”截访”,采取强制高压手段,限制、干涉群众的正常信访活动,侵犯群众的信访权利。

   信访违纪行为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有关官员要被追究领导责任,但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有关官员基本上就会安然无恙。由于《解释》和《规定》没有就禁止”截访”做出专门规定,客观上为”截访”留出了一个空子,以有关官员之聪明与精明,他们一定会钻这个空子的。

   不过,《信访条例》对于侵害信访人权益的机关和个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也就是说,”截访”不只是违纪行为,而且还是地道违法行为。

   这样,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截访”行为,我们可以根据《信访条例》来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于造成了严重后果的”截访”行为,我们可以根据《解释》和《规定》来追究有关人员的违纪责任,包括追究有关官员的领导责任。为切实保护群众的信访权利,明确这一点是很有必要的。

 
2008年7月28日

 原载珠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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