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正虎的“权利”与上海政府的“权力”
苏灵 (新华时报主编)
“冯正虎回国事件”在日本闹得沸沸扬扬。
这一事件的当事人冯正虎,是一个持有日本签证、拥有中国国籍的中国公民。他在中国国内,是个有一定影响力的“维权人士”。
这一事件的特点,是冯正虎本人要求回国,却遭到了中国政府的拒绝。
这就引出了一个法律的问题。
中国政府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有没有权力,将一个拥有中国国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护照的本国国民,拒绝其入境?
这“法律依据”,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外,就是中国的《国籍法》和《出入境管理法》。
查遍这些法律的条文,没有一条有授权中国政府的任何部门,可以以任何理由、任何手段剥夺一个公民的国籍,并且拒绝其入境的。
这就是说,中国政府拒绝冯正虎入境,不让冯正虎回国,是无法可依的。
也就是说,“冯正虎回国事件”的要害,是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构成了违法行为。
然而不。我回到中国,国内“有关部门”的官员跟我讨论起“冯正虎回国”的问题时,说了政府拒绝冯正虎入境的“法律依据”。他们认为——
“中国现有的法律,确实没有明文规定政府执法部门可以取消某个中国人的国籍,也没有说可以拒绝某个本国国民入境的条款。但是,法律也没有说不可以拒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做,或者不可以做的事,恰恰给了政府自行决定的执法权。
“因此,在冯正虎回国的问题上,政府正是在暂时‘无法可依’的情况下,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做出决定的。‘无法可依’不等于‘违法’嘛。这有待于今后法律的补充和完善。冯正虎的官司在中国是打不赢的。”
这些“无法可依”的“法律依据”,似是而非,如何澄清?
我们首先要搞清楚“权利”和“权力”的区别。这两个概念不能混淆。
公民的“权利”,除了法律明文约束和限制的之外,是没有边际的。换句话说,公民的“权利”除了法律禁止不可以做的之外,一切都是可以做的。法律不需要把可以做的一一详尽,只要把少数不可以做的规定清楚,也就行了。
但政府的“权力”,正好相反。政府的每一项“权力”,都必须来自法律明确的“授权”,否则便构成“越权”的违法行为。换句话说,政府的“权力”除了法律规定可以做的之外,一切都是不可以做的。法律不需要把不可以做的一一详尽,只需要把可以做的规定清楚,这就行了。
以“冯正虎回国事件”为案例。
作为中国公民的冯正虎,他拥有的是“权利”,除了法律禁止不能做的事之外,其它任何事情都可以做,包括要求回国。
作为中国政府的有关部门,他们行使的是“权力”,除了法律规定可以做的事之外,其它任何事情都不可以做,包括拒绝冯正虎入境。
上述中国官员在“冯正虎回国”问题上持有的所谓“法律依据”,正是犯了一个严重的法律错误——把公民的“权利”和政府的“权力”混淆了起来,竟然把政府的“权力”当成了“权利”。
原载日本《新华时报》200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