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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正虎案撼动宪法权利

时间:2007-12-22 00:00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 字号:

   冯正虎案撼动宪法权利,原本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的《方圆法治》杂志2004年12期本刊记者杨建民的文章题目,这个题目当时比较激烈,发稿前改为《以宪法权利的名义出招—冯正虎非法经营案透析》。这篇文章发表后反响很大,中国网及各地官方网站纷纷转载,海外网站媒体也发表评论。2005年2月海外网上的全球新闻排列第一的《前哨》记者罗冰关于胡锦涛策划摧毁“上海帮”的报道又把这案子与政治联系起来,他写道,“上海‘海归’冯正虎于20OO年11月13日出版了电子版《上海日资企业要览二OO一年版》,结果被上海新闻出版局指为非法出版而被捕,后来被上海法院判处三年徒刑。2003年11月12日,冯刑满出狱,开始漫长的抗争,将上海新闻出版局告上法庭。上海市卢湾区法院于2004年11月19日开庭审理此案。冯正虎意外地得到检察系统的《方圆》杂志支持,该杂志发表文章为冯呜不平,并把矛头指向当时主政上海的黄菊。这说明黄菊在北京的控制力下降甚至失灵。”这个案子的要点都被点出了,它与当时最为敏感的两个问题(出版自由权利、上海帮)联系起来。当年,除了方圆法治杂志敢摸老虎屁股,其他所有的国内平面媒体不敢过问这个上海的冤案,上海帮的权势者明知错案也要顶住以维护自己一贯正确、领导全国的地位。

一、争取与捍卫99.999%公民的出版自由权利

   冯正虎的冤案有诬告、陷害的情节,还有政治迫害之嫌。但是,铸成这个冤案的社会背景及普遍意识远远大于个人诬陷与政治迫害,如果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出版自由权利及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的权益,也就没有这起冤案,企图迫害冯正虎的人也只能制造另一类罪名。冯正虎的冤案令人警醒,中国公民是没有出版自由权利的,著作权人的权益是不受中国政府保护的。任何中国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七款行使著作权人的权益,将自己作品发行(赠送或销售)给读者,都成了犯罪行为,轻者处罚,重者判刑入狱。有知识的中国公民(包括这些法官自己)都有可能在违法犯罪,或许中国有数亿个违法犯罪嫌疑人。现在法不治众,大多数人没有被处罚,但是选择性惩罚的恐惧依然存在,权势者随时可以用非法经营的罪名把异己的知识分子送进大牢。这些案例今天仍然会发生。

   中国的宪法及著作权法等法律是保障中国公民出版自由权利的,根本没有禁令规定公民出版物出版需要行政部门许可,也没有授予出版社的出版垄断权。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禁止条款仅限制了0.001%公民的出版自由权利,这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出版制度,符合现行宪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要求,这些禁止条款本身也在与时俱进,不断消除。但是,在以官为本的社会里,中国新闻行政部门为了垄断出版物出版的权力,将控制出版社的权力扩张到对全体公民出版权利的控制,不断出台违宪违法的规章文件,以及依靠司法权强化新闻行政部门的垄断权,在社会上形成一个“潜规则”:公民出版物的出版需要行政部门许可,出版物应当由出版社出版,否则就是非法出版物。中国的新闻行政部门将99.999%公民的出版自由权利也剥夺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一方面把中国公民可以依法行使出版权利认定为“非法”,另一方面允许这些靠它施舍生存权的出版单位独占著作权人的出版权,其目的就是使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压力下,继续维持行政部门的利益,独占中国公民出版权利。而且,出卖书刊号是中国特色的腐败,或许世界上是唯一的,这是新闻出版专卖管理体制的必然结果。

   因此,2003年11月12日冯正虎刑满释放后,继续申诉的重点不是在揭露诬陷、抨击迫害、平反个案,而是以本冤案为实例宣扬法治精神,推行护宪维权的政治理念,批判官本位的一切错误观念,兑现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人权益。现在,必须正本清源,首先依法争取与捍卫99.999%公民的出版自由权利。冯正虎2004年10月将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告上法庭,2004年12月15日又就国家新闻出版署1995年8月17日新出图(1995)1060号文件《关于出版“名录”类图书的管理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违宪审查《关于审查〈关于出版“名录”类图书的管理规定〉的建议书》,2006年4月9日再一次就国家新闻出版署2005年9月29颁布的《新出法规(2005)10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名录类”出版物出版管理的通知〉》文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提出违宪审查《国家新闻出版署应当归还公民的出版自由权利》。2006年5月29日国家新闻出版署办公厅信访办根据龙新民署长的指示,对冯正虎的建议书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予以答复。官方与民间开始对话,冯正虎2006年9月27日就国家新闻出版署来函作了回复《中国公民可以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至今,冯正虎继续在争取与捍卫公民出版自由权利的道路上走下去。

   事实上,中国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作者(个人或单位)不得编辑、印刷、复制、出版、发行自己的作品。作者编辑、印刷、复制、出版、发行哪一类的作品内容是由作者自己决定的,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出版自由的权利,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著作权人的基本权利。现阶段,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只要不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禁止条款,作者应当可以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每部出版物都是合法的。无论著作权人自己印制的作品,还是没有书刊号的作品,都可以公开发行,并且依照《著作权法》第十条享有著作的收益权。当然,著作权人有了收入一定要照章纳税。

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肃清上海帮以官为本政治路线的余毒

   四年来,冯正虎以这起冤案为核心发起一系列民告官的诉讼,进攻贪官污吏当道的上海独立王国,逼迫法官回到坚守宪法法律的道路上,重新构建上海的司法公正。尽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为了部门的利益,一直拒绝受理本案的再审,以剥夺司法救济权的方式来维持错判,但是我们都已看到,对抗法律与正义的邪恶势力已日薄西山,本冤案的平反也是指日可待,只要启动再审程序,这个举世闻名的冤案就会消除了。

   冯正虎在狱中的申诉状里写下这段话:“一个人、一个机构、一个国家不可能不犯错误,但是如果机体是健康的,没有病入膏肓,他就有免疫力或自动康复的机能,犯了错误就会改正。我相信,最终会遇到尊重法律、兼听则明的法官,这是中国司法公正的希望。”这是一个阶下囚饱受折磨时,还在善良期盼。但是,出狱后的四年,让他清楚地认识到,上海已病入膏肓。上海有法律制度,但没有法治;五颜六色的经济繁荣、豪华气派的高楼大厦遮掩着上海司法的落后。

   上海市很少有人获得这样一个难得的机会,能与上海市大多数司法机关亲身经历一遍,而冯正虎有幸遭受冤狱,正好可以作为一个社会科学的研究者实地观察与研究上海行政与司法的现状。自从冯正虎因《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一书编辑出版的事由被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查禁支队拘留(2000年11月13日)后,冯正虎经历的行政司法机关有: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看守所、上海市新收犯监狱、上海市提篮桥监狱、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不包括信访中共上海市委信访办及政法委、上海市人大信访办及内务司法委员会等相关机构。冯正虎七年多的亲身经历就是一个最好的见证。上海已不是撤换几个官员的问题,必须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彻底改造上海以官为本的体制。

   我在《督察简报》第2期《习近平应当关注的上海问题—司法不公正是上海社会不和谐的祸根》一文中已经指出,“以强凌弱、结帮包庇、徇私枉法是陈良宇先生当政时期的普遍特征,也是上海的官场文化。陈良宇先生不是始创,只是继承,并使之登峰造极,上行下效,形成了上海官场社会的普遍特征。这个官场文化营造了一大批大大小小的贪官污吏、奸商暴富,同时也造就了一大批受迫害的上访民众、将会培育大大小小的陈胜吴广,致使上海的经济繁荣始终建立在社会动荡的沙漠上。要消除社会动荡的隐患,就必须根除陈良宇现象的官场文化,清理历史遗留问题,平息民众的怨愤,以法律的方式达成官民谅解,重建上海的和谐社会。”

   陈良宇下地狱,习近平上天堂,成为国家领导人。上海又来一个市委书记俞正声。陈良宇先生是一个人走的,最多带着他的几个朋友一同去坐牢,习近平先生也是一个人走的,但黄菊陈良宇任职期内形成的官场文化与严峻的社会矛盾依然留下来,由俞正声先生来接受这份负面的遗产。俞正声先生被任命为上海的一号首长起,就已经无法选择,必须通吃上海的好坏,不仅要开创上海的新政,还要为前任的负债买单。

   上海最大的问题还是司法不公正。重案轻判、有罪犯人享受特权;无罪判刑、无罪犯人受到虐待。法官成为权势者的家臣,为虎作伥,徇私枉法,掠夺民财。每周三在人民大道200号市人大信访办大楼前、肇嘉浜路308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门庭前聚集着大批愤怒的上海市民高呼维权口号已成为上海的一道风景线。我这次上访北京,亲眼目睹最高人民法院信访接待室里的电子大屏幕上显示的上访人员名单中上海的上访人数排名第一,这些人都不是越级上访的,都经历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这一级程序,才有资格被最高人民法院信访接待室受理。如果这么多上海访民每次都涌向北京的马家楼报到注册,上海当政者的政绩就要趋于负数。

   不正视上海司法不公正的问题,不归还被侵吞的民财,不纠正冤假错案,不执行胡锦涛总书记以人为本的政治路线,仍然坚持上海帮以官为本的政治路线,官商勾结、上抗中央、下欺百姓,企图以殴打、关押的违法方式来压制民众的上访申诉,这只能加剧上海官民的矛盾与冲突。据报道,上海有200多个街道政府办事处,在十七大期间都设立秘密监狱,每个秘密监狱至少关押10人,那么十七大期间上海至少有2000多人被关押在秘密监狱或家庭监狱中……。务请上海当政者关注这一问题,避免基层官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再度发生。上海市民童国箐状告公安部周永康案后,上海的其他市民也在上海提起类似的行政诉讼案,他们都开始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人身自由权利不受侵犯。如果2000人都有这个法律觉悟,都提起行政诉讼,不管法院是否会受理,上海当局将会陷入一个不堪设想的尴尬境地。上海当政者一定要管好这些无法无天帮倒忙的基层官员及警察、保安人员,不要再制造新的矛盾与裂痕。

   新任中共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先生在上海没有欠债,没有历史包袱,可以轻装上阵,把构建上海和谐社会的阻力转化为动力。他应当勇于负起责任,与上海维权上访民众直接对话,清理旧债,创建新政。他应当有魄力与上海维权标志性人物、真正的民意代表郑恩宠律师直接会谈,郑恩宠律师是揭露周正毅、陈良宇等贪官污吏奸商恶徒的功臣,与胡锦涛总书记以人为本的政治路线是保持一致的。现在,还在他家门口24小时站岗放哨、用种种借口限制他的人身自由是下下策,与其是说让郑恩宠麻烦,不如说上海当政者给自己制造麻烦,做减法。应当平反他的冤案,恢复他的律师资格,请他出任上海市人大代表,让他继续为构建上海和谐社会立新功。上海八百多个人大代表名额,让出一个给真正为人民服务、联系人民群众的郑恩宠律师,绝对为上海的民主政治争光,向世界表明中国政治领导人的开明与大度。

三、人大常委会应当对侵犯人权的典型案例实行个案监督

   全国人大常委会重视《督察简报》,立案审查我撰文举报上海司法不作为的问题。前一周我上访北京,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信访接待室目睹耳闻了这个事实。我原来以为我寄给中央机关的资料,领导很难收到,每天成千上万的申诉信,看谁的?绝大部分的申诉信都石沉大海,需要本人亲自上访北京提出申诉。而且,我主办的《督察简报》寄给全国人大只有二份:一份是寄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先生,另一份是寄给来自上海代表团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金炳华先生。而且,为了节省邮资,我均用平信印刷品寄出。《督察简报》2007年10月23日第5期《司法不作为的社会没有和谐》寄到北京也要月末了,但全国人大常委会信访接待室工作人员通知我,他们11月8日已立案审查,并按程序3个月内结案。而且,他们在电脑里已记录了每期《督察简报》,并报得出每期的文章题目,令我敬佩。这充分体现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政治眼光与办案水平,的确高于地方。

   《司法不作为的社会没有和谐》一文中提及的个案对我自己是一个小案,连司法程序都没有进入的案件,不是我这次上访北京提交的申诉案件。但是,这个案件的社会意义很大,是立法与司法监督的空白点,是侵犯公民诉权的典型案例。全国人大常委会信访接待室是有眼光的,万里挑一,选出这个不起眼而普遍存在的个案。上海市政协也是有眼光的。关于这个问题,我出过二期简报,第4期与第5期。收到第4期就及时回复指令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处理,收到第5期也及时回复指令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处理,他们的复函不是千遍一律,而是指向明确。《督察简报》寄给市政协只有一份:市政协主席蒋以任。第6期起扩大寄发的范围,增至市政协副主席一级。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一开始就受到我的惠顾,全体常委65名每人一份,这些法律上确认的上海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领导人物,是我最尊重与期望的政要人物,他们肩负着上海的立法与司法监督的重任。但是,我至今没有看到他们的反应。他们的地位与表现确实不相称,有点名不副实,不知是他们个人法律意识低、政治眼光落后、执政能力差,还是他们的家事及养家糊口的工作太忙,对一些重大问题不敏感,不能及时反应。但我相信,他们的执政水平迟早会提高,将会成为名副其实的专职政治家。

   据一位市人大常委的朋友转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滕一龙在市人大主任会议上就冯正虎案作了说明,当然是滕一龙的一面之词,没有对质。这表明滕一龙已在乎人大代表的舆论压力,他的官是人大封的。我知道,滕一龙不会轻易认错,法院一直用判决书上伪造的事实蒙骗人大。冤假错案的判决书是绝对不可信的欺骗文书。您如果只看判决书,不了解事实与法律,不了解整个司法审判过程,还会被判决书的认定蒙骗。如果滕一龙继续用冤假错案的事实在市人大主任会议上作说明,他不是骗子,就是听者是一批傻子。真实的说明听证应当让当事者出场,当面对质,这个场景是在民主国家的议会里经常出现的。我在本文附录一篇申诉状,让人大常委会看清本冤案的来龙去脉,让人大代表知道上海法院是如何制造冤假错案。

   前天在上海市人大网上获悉, 11月20日的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九十八次主任会议讨论了关于修改《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表决稿),决定提请11月28日的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表决。我没有读过《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的修改稿,也不知修改后的条例是保障了公民的出版自由权利,还是限制了公民的出版自由权利。但是,我提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各位委员注意,涉及到公民出版自由权利的地方法规一定要慎之又慎。本期《督察简报》及2007年9月5日第3期《督察简报》的文章《中国公民行使出版自由权利的惩罚》,可以供您们决策参考。简单地说,制定这部条例的基本原则是以胡锦涛总书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出版自由权利,限制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侵权行为,而不是相反。这部条例的法源是《宪法》第35条、《著作权法》、《物权法》、《行政许可法》及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中符合上位法的条款。如果是一部违反上述法律的地方法规,当它一通过,就会被举报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民将会向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提出违宪违法审查,而且公民也会通过行政诉讼使违法的地方法规陷于执行无效的尴尬境地。希望大权在握的65位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常委爱惜您手中的一票,通过一部良法,而不是恶法,在历史上留下英名,而不是罪名。所有的上海市民,尤其是有知识的有写作能力的市民都在看着您们的表决。

写于2007年11月25日上海仁和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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