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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雪忠:中国为什么会有“双规”? ——以中共国家观与法律观为中心的分析

时间:2014-08-10 18:23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 字号:

中国为什么会有“双规”?

——以中共国家观与法律观为中心的分析

张雪忠

在当前的中国,当局正在开展一轮声势浩大的“反腐”行动,而以中纪委为首的各级纪委,是本轮反腐行动的主力。所谓腐败,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的职权,牟取不正当的私人利益。腐败行为首先触犯的是国家法律,对腐败人员的查处,本是属于国家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腐败人员所在的政党,则须待司法定谳后,再对其作出相应的纪律处分。

但在中国,各级纪委作为执政党内部的纪律机构,不但可以直接查处党政官员触犯法律的腐败行为,而且还可以用“双规”等手段,长时间剥夺被调查者的人身自由。被调查者在“双规”期间因刑讯逼供致伤、致死的案例,亦可谓屡见不鲜。早有论者指出,中共各级纪委的双规手段,严重违反了现代法治原则;这种做法无异于在黑帮中,以帮规之名剥夺内部成员的基本权利,完全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本文的目的,不是为了从上述角度,对纪委的“双规”进行一般性的批评,而是为了更进一步地阐明:中国为什么会有“双规”?这就必须对中共的意识形态加以检视,特别是其中的国家观和法律观。

在进一步分析之前,我们首先要对契约型国家和专政型国家,加以基本的区分。这两种类型的国家,都是在一定疆域内垄断武力之正当使用的人类共同体;也就是说,只有在国家所允许的范围内,其他一切团体和个人,才有使用武力的权利。

但在契约型国家,国家的形成、存续,以及国家权力的产生、运行,都是基于共同体全体成员明示或默示的契约。从历史的角度去探寻,每个国家最初出现时,是否真的有过这么一个契约,这无疑是困难的。但就其现实后果而言,这种关于国家的契约观念,却是意义重大的。基于这种观念,人们自然会认为,一个国家的治理者和被治者,都应同样置于宪法和法律的管束之下。国家权力的范围和运行,也应由宪法和法律来限定、规范。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政党即使取得了国民的执政授权,也只能由其政党成员担任政府官员,并由后者以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来行使其职位所赋予的国家权力。非属国家机关的政党及其内部机构,均不得行使专属于国家机关的权力。

但在中国这样的专政国家,情况则完全不同。中共作为中国的专政统治者,其国家观和法律观均源于马列主义意识形态。根据马列主义的专政观念,无论是国家(作为特定疆域内人类共同体的组织形式),还是法律(作为国家内部的行为规范),都是统治者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是统治者对被统治者实行统治的工具和手段。

这里所谓的统治,就是国家权力的行使。统治者就是握有权力的人,是权力的行使者,被统治者则是没有权力的人,是权力的行使对象。在专政型国家,法律仅被视为掌权者统治无权者的工具,而不是双方都必须一体遵循的契约。手握权力的人,不是受到法律的约束,而是高踞于法律之上。法律若是便于权力的行使,他们就拿来一用,若是有碍权力的行使,他们就扔在一边。因此,“双规”这种在契约型国家(在现代即为宪政国家)被认为不可思议的做法,在中国这样的专政国家,却被当成理所当然的做法,这一点也不令人惊讶。

“统治者对被统治者实行专政的手段”,这句话如果表达得直白一点,就是“掌权者对无权者(或失权者)进行压迫的手段”。如果说“双规”只是一种在党政体系内部,掌权者对失权者的法外打击手段,在党政体系之外,掌权者对无权者的法外打击手段,更是层出不穷。比如,各地关押无辜公民的黑监狱、各种各样的暴力截访、非经法定程序的暴力强拆,以及国保人员对异见人士的随意殴打、关押,等等。这些做法,即使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都是彻头彻尾的刑事犯罪。但在中国,这种事情几乎每天都在发生,却几乎没有人会因此受到法律的惩罚。

再比如,当局为了钳制言论和打压异见,竟然可以皇而堂之地通过司法解释,把网络视为可能发生寻衅滋事的“公共场所”。这种荒谬绝伦的解释,不但违反了刑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则,而且也违反了人类的正常理智。而这种解释一经推出,各地的公安机关立马将其作为迫害异见的利器,一个人若是冒犯的当权者,哪怕只是在网络上发表了片言只语,也有可能以寻衅滋事的罪名被抓捕和关押。

近来,有不少人呼吁官方废除“双规”。一方面,我们应该支持这些人的正当呼吁,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认识到:只要关于国家和法律的专政观念不被抛弃,只要基于专政观念的政治制度不被改变,即使在名义上废除“双规”,也不会有多少实质意义。当局仍可以利用新的名头,去做和“双规”相同或类似的事情。更何况,中国所有的司法机关本身都在执政党的掌控之下,本身就是掌权者打击异己的工具。

要知道,“双规”以及类似的法外施暴手法,一直都与中共的政治理念若合符节,也一直都与中共政权如影随形。中共上海时期“中央特科”中的“红队”,曾通过大量地暗杀叛徒以整肃党纪;井冈山苏区的“政治保卫局”,曾屠杀大量所谓的“AB团”成员;延安时期“整风运动”中的“总学习委员会”和“社会部”,曾通过所谓的“抢救失足者运动”,大搞逼、供、信,大规模揪斗和关押所谓的“特务分子”;中共建政后发生的胡风案和高岗案,也是非经法律程序整肃异己的典型事件;文革时期的“中央文革小组”,更是直接指挥党、政、军系统,进行大规模和旷日持久的抓人、关人和斗人行动。

一个由马列主义专政观支配的政党,必定会把党内思想和权力的统一,当成最重要的政策目标。至于权力运行的规范化和制度约束,不可能成为掌权者考虑的重要事项。这种对党内思想和权力统一的迫切追求,对中共的建党、治党和施政理念,以及它的权力运行机制,具有深刻而持久的影响。今天的纪委和“双规”制度,只是这种影响的具体表现之一。

马列主义的国家观和法律观,一直被其信奉者视为一项重大的理论建树。但只要对西方政治思想史稍加研究,就应该可以看出,这种专政主义的国家观和法律观,不过是人类远古野蛮思想的遗迹而已。例如,早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色拉叙马霍斯在和苏格拉底讨论“什么是正义”时,就曾主张“正义是强者的利益”。马列主义的专政观念,不过是对这一简短主张的理论化和系统化而已。

将正义视为强者的利益也好,将国家和法律视为阶级统治的工具也好,两者的共同之处,就是将人类社会看成是弱肉强食的丛林社会。这就在实质上否定了动物世界和人类世界的差别,也从根本上否定了人类文明的意义。可以说,马克思在十九世纪提出的这种专政观念,是对现代的国家契约观念的一次反动,或者说是人类政治思想上的一种返祖现象。

在思想上抛弃这种野蛮的专政国家观念,并将基于这一观念之上的专政体制,转型为基于契约国家观念的宪政体制,这无疑是十三亿中国人必须认真思考的重大问题,也是十三亿中国人必须努力完成的艰巨任务。

 

2014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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