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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正虎致函应勇:司法受害者应当直接向法院院长申诉上访

时间:2008-04-30 00:00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 字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勇先生:

   您好。

   我是七年来间不断地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的上海市民。2008年2月28日,我已向您这位新上任的上海大法官寄送《上海司法不公正的见证—–不服上海法院裁判上访申诉案件汇编》第1集,不知您是否收阅?4月3日我向859位上海市人大代表致函,您是上海市人大代表,应该也能收阅此信。如果您未收到上述资料,请通知我,可以补寄。

   上海司法不公正的直接责任理所当然要由原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滕一龙负责,虽然他也有苦衷,谁提拔他这位从未经过法学教育的工厂党委书记、工会主席出任中国的大法官、上海的最高法院院长,这个搞笑的人事任命是与上海市民开了一个国际玩笑,也恶搞了中国法官的声誉,使这个糊涂院长创造了上海法院史上最高纪录的冤假错案。现在,他下台了,但这笔旧债还欠着,依法由您代他偿还。您上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之职已近三个月,应该对上海的司法现状有所了解,或许也听到上海司法受害者的呼声。上海市民期盼您新官上任三把火,纠正冤假错案、树立法院公信力、维护法律权威。

   我由于参与公民维权运动,知道上海法院的冤假错案许许多多。但是,我最清楚的还是我自己亲身经历的冤假错案,所以先从本人的冤案说起。我相信,您不会与滕一龙一样昏庸,只认识官、不知道法,无赖到底、死活不吭声。您作为大法官应当有明辨是非的判断力与坚守法律的执著精神,理应做到“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我向您汇报的第1个案例:冯正虎、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因行使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人的权利销售226本由出版社出版的自己作品被错判有罪。

   这个冤案发生于7年前,是黄菊、陈良宇当政时期的行政、司法部门犯下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出版自由权利与著作人权益的罪过。冯正虎与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共同编辑了中日两国第一本研究与介绍中国日资企业、对华投资与贸易的日本企业以及上海市区县及主要产业的电子工具书《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ISBN 7-900609-33-4 同济大学出版社出版),上述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后受到政府机关领导人、企业、新闻媒体及读者的一致好评,并使天伦公司作为留学回国人员企业应邀免费参加2000年10月24日~28日第二届上海国际工业博览会,展示上述电子出版物。但是,在博览会落幕后的十五天,同样这本正版电子出版物却使冯正虎与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陷入一场冤狱。2000年11月13日,我被上海市公安局查禁支队以“非法经营罪”刑事拘留,接着就是逮捕、判刑。2001年6月,冯正虎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并处罚金40万元。
   这个举世闻名的上海冤案已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的《方圆法治》杂志2004年12期本刊记者杨建民的专栏报道《以宪法权利的名义出招—-冯正虎非法经营案透析》中作了详细的论述,文章的结尾写道:“那些促成了这一事件的人们,可能会因为每天处理一些“大事”而很快把它忘却,有朝一日当他们从位高权重的位置上退下来坐在安乐椅上回忆往事的时候,或者是偶然在一个故纸堆里发现了这本《方圆》杂志并看到这篇文章的时候,他也许会感到惊奇:‘哦,有过这样的事吗?’”时隔七年,今天国内的普通的老百姓、学者、政协委员、人大代表、政府官员、所有与本案平反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公民(包括上海法院的一些院长、高级法官)闻之本案都会感到震惊,不可思议,上海居然还会发生如此荒唐的冤案。上海的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已多次就本案向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质询。但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至今仍拒绝立案再审。

   今天真相大白,法院为什么仍然坚持错判,一再剥夺申诉人的司法救济权利?这个道理您也清楚。本冤案的形成过程中公安局有错、检察院有错、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有错,但是承担错判的责任只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它是本案的终审法院。一旦冤案纠错,原审法官就要承担错判的责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是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要承担赔偿的责任。因此,为了维护法院的部门利益,法律的权威往往会被法院部门的权威所取代,法院利益也就高于错判受害者的利益。这就是本案申诉人申请再审极其艰难的根本原因。还有一个更深层的原因,中共上海市政法委已成为一个利益相关集团,吴志明等少数几个上海市领导人不愿意本案能得到公正的再审。但是,我与所有的司法的受害者一样,不会屈服迫害,誓死坚守法律,永不放弃对迫害者的追究,直至迫害者纠错赔偿。所以,迫害者与反迫害者的对峙也将一直持续下去。

   尽管我与所有的司法受害者都受到法官的伤害,而且上海法院已成了不讲道理的地方、上海权贵的私器,但是我依然信任中国法律,也希望所有的司法受害者应当信任中国法律,尊重法官,我们憎恨的是依仗权势、背弃法律、徇私枉法的法官,这些人已玷污了法官职业的神圣与尊严,是法官的败类,理应被清除,赶下台。中国人民要求司法公正的抗议力量与现行的法律已经决定中国法院不会始终成为一小撮权贵把持的私器,因此尽管现在这些法官对我们关闭法院的大门,但我们会坚持不懈地站在法院门口,依法用力打开门,把它变成一个讲道理的地方。我曾在狱中的申诉状上写道:“一个人、一个机构、一个国家不可能不犯错误,但是如果机体是健康的,没有病入膏肓,他就有免疫力或自动康复的机能,犯了错误就会改正。我相信,最终会遇到尊重法律、兼听则明的法官,这是中国司法公正的希望。”

   我请您奉劝一些法官不要玩小聪明忽悠司法受害者与司法监督部门,使申诉成为一个无止境的怪圈,到头来物极必反。中国的司法没有独立,但每个地区的法院确实都是一个独立王国,听命于地区的最高长官。因此,法官不坚守法律,司法监督就无济于事,法官都成为一些精明的生意人,乐意帮权贵者算计如何以法律的名义害人,还会故意以司法程序的小错误去换取实体审判的大错误,司法程序的正当理由也会成为逃避纠正冤假错案的再审依据。您身为院长也一定熟悉法官们玩的把戏。如果是事实清楚、可以依法胜诉的行政案件,就剥夺当事人的诉权,即一审法院裁定不受理、二审法院还是裁定不受理、再审法院不予受理再审通知;如果需要制造或包庇冤假错案,也只要坚持错误到底,即一审法院错判、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裁定、再审法院不予受理再审通知。当事人向党政领导人、人大、检察院等司法监督机关申诉,他们按信访条例及时转信到法院,法院收到后没有地方再转就搁置文件柜不予回复。接着,当事人再来一个轮回,永无止境。每到司法监督部门,他们都说,按规定应当法院查处。但是每到法院,法官说当事人已在本法院申诉过一次,诉讼程序走完,即使当事人不服也只好再向上述部门或去北京申诉。司法受害人与所有的司法监督机关都希望法院查处自己的错误,但法院却利用司法程序轻易地推却自己的查处责任,让司法监督部门与司法受害人彼此对立起来,自己坐山观虎斗。的确,法官比其他行政官员精明,有运用法律的特权、易于用法律名义与司法程序谋取私利,他们是这场申诉怪圈的作俑者。

   法院是制造冤假错案的场所,也是消除冤假错案的场所。法官不应当推却查处冤假错案的责任,而应当真心实意地去依法纠错,获得司法受害者的谅解,化解矛盾的冲突。忽悠人的伎俩骗人一时,而不能使用一世。在这个申诉上访的怪圈中,司法受害者经历一轮又一轮的申诉上访后都被妖魔化了,成了无理蛮缠的“刁民”,因为法院规定当事人只有一次的申诉权利,而当事人受到冤枉后肯定不会息诉,必定一次又一次的申诉上访。在司法不公正的体制里,不要说再审的诉权,就是一审、二审的诉权也是很容易被法官随意剥夺的,根本就不存在正常的司法程序。一个强盗抢劫了别人的财物,被害人与其论理要求归还,强盗反而会认为这位被害人无理蛮缠,应该人忍气吞声、自认倒霉,这就是强盗的逻辑,强盗社会盛行的风气。

   您说我们现在是处于一个强盗社会,还是一个有法制的社会呢?我认为,即使上海是一个以强凌弱的强盗社会,这也渐渐成为过去,上海市民越来越有力量来改变这个社会,不容许这个强盗逻辑继续存在下去。幸好上海的法官只有运用法律的权力,还没有立法权,无法修改对他们不利的法律,正好有一条法律为所有司法受害者敞开法院的大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都明文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也就是除了法律上规定的司法受害人自己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法院纠错的司法救济程序之外,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也有权要求法院纠错。那么,各级法院院长日理万机,他们怎么在堆积如山的案件中发现有几个冤假错案呢?由谁来提醒他?由他的领导、部下,还有新闻媒体,当然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还是倾听司法受害人的呼声。所以,所有的司法受害人都可以直接向法院院长申诉上访,申诉状的对象不是某某法院,而是某某法院的某某院长,不是通过法院立案庭或信访接待室向法院提起申诉,而是向法院院长本人直接寄送或上访,就像向市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等领导人提出申诉一样,要求院长发现法官裁判的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只要是制造冤假错案的法院都可以成为申诉上访的对象,不论一审、二审法院,还是再审法院的院长都应当倾听司法受害者的呼声,而且向院长申诉没有期限、次数、级别的限制规定,只要司法受害者认定是冤假错案,就可以去法院找院长申诉,院长作为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必须遵守国家信访条例,按规定期限回复,认真接待上访民众。法官滥用法律,剥夺公民的诉权,利用司法程序,限制冤假错案的再审;公民活用法律,夺回自己的诉权,盯住院长不放,迫使法官依法再审。

   您是新任的上海高级人民法院,肩负着重建上海司法公正的重任。我曾在《上海司法不公正的见证—–不服上海法院裁判上访申诉案件汇编》第1集一书的序中,向我过去的好友曹建明先生提议,“如果今春全国人大上你荣升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之职后,一定要给上海的法官补上法治教育课,提高上海法官的法治精神,树立法官对法律的敬畏感,让上海法院尊重最高人民法院。”现在,他已移位于中国的首席大检察官,要从法院的外部来监督法官,这个提议就转呈于您。我相信,您是新官上任,理应能给上海的法院带来一点新气象。上海市民正在拭目以待。

   今天就汇报一个案件,提一些看法。今后我会逐个汇报,先从我的典型案例说起,由您评判。希望您的秘书将我的信及资料转交给您本人,使您体察民情、兼顾官民、情法通融,这样您就不会变得昏庸。而且,我给您的信都将公开,因为我们不是私人往来,我与您这位大法官是站在不同的位置上共同讨论与改进上海的司法问题。

                    此致
   敬意

上海市民:冯正虎
 
2008年4月27日上海仁和苑

注:本信函已于2008年4月27日用特快专递邮寄应勇院长办公室(EMS编号:EU487311265CN)

附件:
   1. 冯正虎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勇的申诉状
   2. 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的《方圆法治》杂志2004年12月刊登的记者杨建民专题报告《以宪法权利的名义出招—-上海冯正虎非法经营案透视》。该文已转载于:
东方法眼http://www.dffy.com/fayanguancha/fangyuan/200412/2004123111001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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