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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正虎向北京市公安局索取不准出境的通知书

时间:2015-11-06 21:14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 字号:

冯正虎向北京市公安局索取不准出境的通知书

 

【编者按】冯正虎于2015年10月5日在上海浦东机场被禁止出境,边检警察告知:接到北京市公安局的口头通知,你出境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自2015年7月9日大逮捕律师至今,共有25名律师、其子女及人权捍卫者被限制出境。禁令相同,来自北京市公安局。冯正虎依法维权,于2015年10月8日用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北京市公安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并于10月31日收到北京市公安局10月10日作出的《登记回执》及10月12日作出的《补正申请告知书》。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冯正虎

身份证:310108***************

联系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政通路240弄3号

邮编:200433

手机:13524687100

 

 

申请事由:

申请人是上海市民,准备去日本探亲旅游,持有合法的护照及签证,已购一月内往返的飞机票。2015年10月5日在浦东机场乘中国国航CA919航班于14:15起飞,上午10:54办理登记手续,托运行李,领取登机牌,确认座位45A。

下午约12:30申请人进入浦东机场海关,在浦东机场出入境检查站被边检警察请到一边坐着等候,并由两位警察(警号:035697、035697)陪同。等了好久,一位队长拿着申请人的护照与登机牌来告诉申请人:“北京公安局的通知,根据《出入境管理法》第12条第5项,你出境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这位警官的姓名胡世云,警号034525。申请人要求出具禁止申请人出境的书面决定。胡警官说:北京市公安局只是口头通知,不肯出具书面通知,但浦东机场出入境边检站有全程录像,可以证明申请人确实被边检警察禁止出境这一事实。

申请人原本去日本探亲旅游一个月,游山玩水,买点日货,怎么可能成了“可能危害国家安全” 呢?我难以相信,强大的中国会如此脆弱。或许,是否口头传错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北京市公安局不属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这个级别,它有权限禁止一个上海市民出境吗?习近平主席说,现在全面推行依法治国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决定应该有一个法定的文书,不会草草行事吧。现在,几个警察就像干私活那样,偷偷摸摸地说一句“你出境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就实实在在地危害了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据此,申请人依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向你局申请以下政府信息,请你局在收到后,依据法规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作出答复。

 

申请事项

1、北京市公安局通知上海浦东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不准上海市民冯正虎出境的法律依据。

2、北京市公安局制作或保存的,关于冯正虎出境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并决定不准冯正虎出境的通知文号。

3、北京市公安局制作或保存,关于冯正虎出境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并决定不准冯正虎出境的通知原件。

4、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等)决定冯正虎不准出境的文件编号。

5、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等)决定冯正虎不准出境的文件原件。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

 

申请人:冯正虎

                              2015年10月8日

 

 附件: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北京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2)、(3)、(4)、(5)

3、冯正虎赴日探亲旅游的签证

4、冯正虎的往返机票

5、冯正虎被禁止出境退回托运行李的凭证(CA230167)

6、浦东机场国航公司提供的因不准出境而无法登机的内部记录

7、证人之一上海浦东出入境检查站分队长胡世云警官(警号034525)

 

图一、10月31日收到北京市公安局的登记回执

20151031-北京公安回复-1

 

图二、北京市公安局信息公开办的信封

20151031-北京公安回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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