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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访民支持最高法院批评地方法院司法不作为

时间:2011-08-14 00:00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 字号:

 

上海访民支持最高法院批评地方法院司法不作为

冯正虎

    上海访民已形成一个走向北京的惯例,每个月的最后一个周五都有数百上千的上海市民自发聚集在北京,向国家信访办、全国人大、最高法院等中央机关上访请愿,从个人的诉求到民众关心的共同诉求,上海地方当局也从前几年的暴力截访转变为默许劝导。

    7月底李惠芳、陈启勇、金月花、朱金娣、陆福忠、王扣玛、沈金宝、郑培培、周敏文等数十名上海访民代表再一次集体上访最高人民法院,在申诉立案大厅门前手举请愿标牌,高呼 “冤”、“我要立案”、“捍卫法律,还我诉权!”。上海市民坚决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批评地方法院司法不作为,要求严肃法纪,维护公民诉权。

    2009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法发〔2009〕54号),明确指出:“行政诉讼‘告状难’现象依然存在,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之一。”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切实解决行政诉讼有案不收、有诉不理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如下意见:

    “各级人民法院要全面准确理解和适用,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限制受案范围。凡是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可诉性事项,不得擅自加以排除;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有单行法律、法规授权的,也要严格遵循;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排除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仅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也要顺应权利保障的需要,依法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与人身权、财产权密切相关的其他经济、社会权利。要坚决清除限制行政诉讼受理的各种“土政策”,严禁以服务地方中心工作、应对金融危机等为借口,拒绝受理某类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要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条件、诉讼主体资格、起诉期限的规定,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另行规定限制当事人起诉的其他条件。要正确处理起诉权和胜诉权的关系,不能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明显不成立而限制或者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要正确处理诉前协调和立案审理的关系,既要充分发挥诉前协调的作用,又不能使之成为妨碍当事人行使诉权的附加条件。要全面正确审查起诉期限,对不属于起诉人自身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提供有效救济。”

    “要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有关受理案件的程序制度,对于当事人的起诉要在法定期限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经审查确实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要认真执行《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起诉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符合受理条件的,督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也可以直接立案后由自己审理或者指定辖区其他人民法院审理。要改进工作作风,强化便民措施,简化立案环节,丰富立案方式,方便群众诉讼。对于情况紧急且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公共利益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要及时立案,尽快审理。要大力推行诉讼引导和指导、权利告知、风险提示等措施,由于起诉人法律知识不足导致起诉状内容欠缺、错列被告等情形的,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和释明,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予以驳回。要增强司法公开和透明,对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必须依法出具法律文书,并在法律文书中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

    二年将要过去,哪个地方法院真正理会最高人民法院 “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好意见呢?地方法院服从于地方诸侯,连法律都敢违背,还会在乎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或法规吗?地方法院的法官依然我行我素,照样司法不作为,随意剥夺公民诉权,最高人民法院没有令法官敬畏的权威。

    法律没有生命力,就无法保护每一个公民的人身、财产的安全。所以,公民要维护自己的利益,首先要捍卫法律,维护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上海访民千里迢迢来到北京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希望它的法令通顺,守住作为社会公平公正的最后一条防线。

 
2011年8月13日

图片一:上海访民代表在最高法院申诉立案大厅门前维护公民诉权 
http://wp.me/p19mNd-hK

录像:上海访民代表去最高法院上访请愿
http://www.youtube.com/watch?v=lUE-RYIhRf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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