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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劲松律师以状告北京警察案推进护法维权

时间:2007-11-28 00:00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 字号:

 

李劲松律师以状告北京警察案推进护法维权 

 (此起诉状及相关资料已于 2007年11月16日特快专递寄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

行    政   起    诉

原告:李劲松,男,1965 年7月 10日出生,汉族,律师,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主任。
身份证号码362427196507100012
电话: 010-86869595、13691124988 
原告现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峰窝路 13#楼4门 501室
(由于房东11月2 日晚七点左右,刚和我说定,让我在半个月之内回复是否同意自2008年3月合同期满起每月增加租金500元续租,但11月5日晚七点半左右,房东却又突然过来,对我说,至下个月便必须提前解除本来是至2008年3 月才到期的承租合同,故12月3日后现住址可能将会有变动)。
原告通信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1号中裕世纪大酒店 A512室
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
邮编 100038
电邮:yt778899@hotmail.com

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5 号
邮编:100089
电话:010-82519110

诉讼请求

   一、请求贵院依法确认被告工作人员于2007 年11月2日晚至原告住处对原告所说,“我说不让你去你就肯定去不了”、“对付这种事我们有的是办法”、“明天来两警察到你门口一站”、“你连门都出不去”、“你爱告告去”、“没有什么合法不合法的”、“警察是国家的机器”、“你也听得明白”、“如果明天真有人在现场干这种事弄那活动,那就可能,人家挨枪子你掉井里了”、“就这么简单,到时候你就一块受牵连,这是最近的就这点事”、“后面还有什么后果,你自己想去”等威胁恐吓言论属违法行政行为。
   二、请求贵院依法确认“被告工作人员于 2007年11月2日晚至原告住处把原告的一个小备忘本上的一页纸强行撕下带走”这一行为属违法行政行为。
   三、请求贵院依法确认“被告工作人员于2007年11月3 日中午1点左右至原告住处限制原告出行自由”这一行为属违法行政行为。
四、请求贵院依法判决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2007年 11月2 日上午,原告(以下简称我)偶然知道原中国社会科学院著名学者包遵信先生的追悼会将于2007 年11月3日上午11 点在北京东效殡仪馆举行,并偶然决定11月3日和四位正好当日准备约见的律师朋友一块去向包老先生告别。
 
   1. 我没有想到:2007年11 月2日 晚上七点半左右,被告的三位没有向我出示工作证亮明身份的警员 (我之后了解到他们分别是小赵警员、小高警员、小师警员),突然来到我的住处强行找我谈话,要求我明天不要去参加包遵信先生的追悼会。

   被告工作人员当日有如下具体明确的威胁言行:“别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是全世界,说不让你去你就去不了,你信不信。这会说得够明白了吧!明天我不让你去,你就去不了,对这种事我们有的是办法”、“今天咱先把事说破头了,就是去之前你先掂量掂量。为什么呢?第一、我觉得这件事你得好好琢磨琢磨,你这不是没事找事吗?第二、如果明天真有人在现场干这种事弄那活动,那就可能,人家挨枪子你掉井里了,就这么简单,到时候你就一块受牵连,这是,最近的就这点事,后面还有什么后果,你自己想去”、“从古自今,冤死的人并不少,别人挨刀自己掉井里的也不少”、“我告诉你,你明天最好不要去,因为与你没有关系!”、“我明确告诉你去对你没有好处”、“我正式告诉你别去、不让你去”、“如果明天真是出了什么事,你也逃不了干系”、“我刚才跟你说了,去对你没有好处,这些东西你心里应该清楚,甭那么多废话”、“明天来两警察到你门口一站,你连门都出不去,你爱告告去,没什么合法不合法的,警察是国家的机器,你也听得明白”,等等。

   而且,被告三位工作人员在11月2日晚的谈话过程中,在我的温和要求下,各自均亲笔在我的一个小备忘本的同一页白纸上,写下了自已的姓名和电话。

   然而,在谈话结束把我的备忘本还给我时,被告工作人员小赵却又把我这个小备忘本上依法属于我的私有财产的这一页纸,撕下带走了。
2007 年11 月2日晚被告三位工作人员小赵小高小师与我的对话摘记附后。

   详见:后附证据一“2007年 11月2 日晚被告三位工作人员小赵小高小师与我的对话摘记”。

   2 . 我也没有想到:2007 年11月 3日上午及下午,被告工作人员小高等警员竟然又来到我的住宅,限制我的合法自由出行权。

   2007年11 月3 日上上午及下午和晚上被告工作人员小高等与我的对话摘记附后。

   详见: 
   后附证据二“2007 年11月 3日上午 被告工作人员小高与我的对话摘记”。
   后附证据三“2007年11 月3 日上午被告工作人员小高及开车警员与我的对话摘记”。
   后附证据四“2007年 11月 3日晚被告工作人员小赵与我的对话摘记”。
   后附证据五“2007年 11月 2日晚及 2007年11 月3 日相关谈话的录音资料”。

   3. 我更没有想到:我现租住房屋的房东,11月2日晚七点左右(是在11月2 日晚被告三位工作人员到我居住的住宅找我谈话之前约半小时),刚和我说定:让我在半个月之内回复,是否同意自2008年 3月合同期满起,每月增加租金500元续租。

   但是,11月5日晚七点半左右,房东却又突然过来,对我说,对不起,下个月5号便必须提前解除按合同约定本来是至2008年3月才到期的承租合同。

   二、我坚定支持“以具有现代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执政理念的胡锦涛先生为总代表、以全心全意为中国人民服务为宗旨、除了人民利益之外没有任何私利的”中国共产党。

我坚定支持“以具有现代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执政理念的温家宝先生为总代表、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政府。

   三、但是,我同样坚定地反对执政党及政府内的贪官污吏。 

如果借用古词,把“信守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理念的胡铸涛先生任总书记以全心全意为中国人民服务为宗旨除了人民利益之外没有任何私利的”中国共产党及“信守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理念的温家宝先生为总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中央人民政府喻称做皇帝的话。则我也可借用一名古话,向被告及所有关注本案的人们公告:我多年来是一直在不懈坚定地护法维权,但总原则的确始终是“只反贪官不反皇帝”。

   2005年11月,我写给北京市朝阳区法院院长李新生要求其引咎辞职的公开建议函中,曾明确指出,我坚信:真正有能力“毁掉中国共产党、颠覆中国政府、破坏和谐社会建设、使民众同党和政府离心离德”的;既不是境外敌对势力,也不是党外持不同政见人士,而是党内和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内“背离了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不依法尽职做利国利民正事、违法乱纪做祸国殃民错事”的贪官和污吏! 

   如今,我欣慰地看到:坚守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理念的胡铸涛先生,代表以全心全意为中国人民服务为宗旨除了人民利益之外没有任何自身私利的中国共产党,日前已在十七大报告中,
   明确公告:“反腐败关系到执政党的生死存亡”! 
   明确公告:“与党内和政府内的贪官污吏腐败现象水火不相容”! 
   明确公告:“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
   明确公告:“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当然,我也知道,自已数年来:并没有也不可能象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一样,与党内和政府内的“所有”贪官污吏们都水火不相容。数年来,自已仅仅是:有时会与直接损害到自已的合法利益、损害到自已所代理案件的委托人利益的贪官污吏几乎是水火不相容。但自已其实更多的是:为所有东窗事发的贪官污吏感到惋惜,为所有东窗事发的贪官污吏们无辜受人白眼的老父老母感到难受,为所有东窗事发的贪官污吏们无辜受人白眼的弱子弱女感到难受。

   因为,所有的贪官污吏都并不是经济困难到了生存不下去的地步而不得不违法乱纪去伤天害理唯利是图害人害己;所有的贪官污吏都并不是被挤压到了生存不下去的地步而不得不违法乱纪去伤天害理祸国殃民害人害己。

   我也知道,自已真的并不是一条喜欢主动找贪官污吏交锋较量的稔鱼。

   因为,自已生性很懒,自八二年参加工作成了个衣食无忧生活安稳的小税务官后,中国青年报的一封“人生的路为什么越走越窄”的读者来信,一个好朋友父亲的意外食物中毒离世,读者文摘一篇“假如你只还有七天生命”的短文,使得我自八四年左右起,便成了一个思想已进入“死前已知万事空”状态,认为“人类整体客观上活着都在等死”的笑对七天余生随良心所欲者。 

   而且,我清楚:所有的贪官污吏,也都有自已真心牵爱的父母妻子子女,都并不是天良泯灭十恶不赦,且也根本都不是与我这个素陌平生的人往世有怨天生要来坑害我。 

   自已其实仅是,在“笑对七天余生”等待死亡的过程里,偶然遇上欺压到自已头上或进入自已棋瘾视野的违法乱纪贪官污吏时,有时忍不住会“随自已的良心所欲、为自已天良所欲为”,顺手打击或无奈反击贪官污吏。

   违法乱纪的贪官污吏不来坑害我及我的当事人的话,我其实并未经常主动去找寻违法乱纪的贪官污吏“没事惹事”。但贪官污吏若是象坑害其他人一样继续违法乱纪来坑害我及我的当事人,喜欢平等讨厌屈服并早已看透生死的天性,决定了我自然也是“有事不怕事”,当自觉有必要有可能或有心情时,会顺手打击和无奈反击贪官污吏的违法乱纪伤天害理欺人恶行。

   两年前我曾在北京美然动力小区业主论坛上回过网友“只问一句:大律师害怕黑社会吗?”的贴子。
   内容如下 :我在论坛上发贴后,对跟贴基本上是不回应的。但您这个问题我却愿意公开回答。

   一、我李劲松害怕黑社会吗?

   1. 要是一个人连生死都看透了的话,自然是不会怕什么黑社会、白社会。更何况,任何朝代任何社会都肯定有人站出来管闲事讲义气护天理!如果我们都明哲保身不管社会正义和公理的话。试问:要是我自已遇到了这种欺凌时,我有权指望他人出来替我主持公道帮我吗?

   2 . 其实,我对横行霸道的黑社会成员的行径也理解,这是他们的维生之路,受人之托就得出手履约而已。我最厌恶的,不是横行霸道的黑社会成员,而是祸国殃民的白社会成员“贪官污吏”!因为他们根本不是“因维生所迫”而且是“污染着水源危害面极大”!

   3. 我下面这些上次的贴子里曾经说过的话,其实大都是针对所谓的黑社会白社会而言。

   二、我李劲松主观上的确并不喜欢伤害任何人。

   这世上也的确没有任何一个人是我的敌人。

   我其实很想做“利国利人又能利已且不损任何其他人”的事。但我真的无力做到。律师所接办或关注的案子和事件,都是有和委托人对立的另一利益方,维护一方的合法利益则同时就有可能让另一方的不法利益受损。所以,我的言行原则就不是“这言行会不会得罪人”;
而是较“随心所欲”,较在意“自已这言行是不是符合:天理良心、自已认定的为人”,会让我有棋瘾进而管点棋场闲事,而副产品即会是做出了一点或许是利国利民但又同时还会有损做错事之人且不利已甚至会祸及自已的事。

   所以,我不求被我随心所欲的言行所伤害的人体谅。我只能坦诚地告诉所有“喜欢或不喜欢我、感谢或痛恨我”的“因自已所做的某些好事”或“因自已所做的某件错事”而“与我在这茫茫人世间相遇”的人:

   1. 我深信”死生真的都是命中注定,的确半点都不由人” 。
要是老天安排由我的言行来帮助了您,这是您我的命中注定,您无需谢我。

   2. 要是老天安排由我的言行来伤害了您,这也是您我的命中注定。
我认为您有权怪我、恨我,并可以随意决定如何报复我。

   3. 要是老天安排由您来帮助或伤害我,这同样是您我的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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